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下面歡迎欣賞思而學教育網整理的手抄報圖片,希望你喜歡。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主題手抄報01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主題手抄報02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主題手抄報03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一)人身損害
1.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等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2.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第51條: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3.人身傷害的賠償數額:合理費用+誤工收入。(第49條)
4.經營者故意侵權的加重責任: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
(1)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49條、第51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即:合理費用、誤工收入、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2)受害人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2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目前司法實踐,對缺陷產品造成消費者的死亡賠償金的確定要根據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2012年中國的這一平均數是2.45萬元,乘以20大約是50萬元,以此為計數基數,如再加兩倍懲罰性賠償,總額就是近150萬元。
(3)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二)財產損害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做、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3.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4.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1)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故意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中,以虛假陳述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致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通說認為,只要證明下列事實存在,即可認定經營者構成欺詐:①經營者對其商品或服務的說明行為是虛假的,足以使一般消費者受到欺騙或者誤導;②經營者的虛假說明與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例如:銷售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品;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其他欺騙性價格標示銷售商品;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銷售假冒商品和失效、變質商品等。
(2)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即“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退一賠三,500保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