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退休后能經商嗎?這是許多公務員都想知道的問題,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內容吧!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本條是對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的從業限制及對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制裁。
本條規定的立法目的公務員在職期間掌握一定的公權力,對隸屬的單位具有一定的影響。這種權力的慣性和影響力一經形成就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滲透性,即便在公務員本人離開公務員機關后的一段時間內仍具有不可低估的影響作用。近年來,有的公務員在位時為企業在土地劃撥、項目審批、協調融資等方面謀利,不要即時利益,等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后坐享企業“反哺”。這種權力期權化,具有一定隱蔽性和欺騙性,但本質上仍是利用公權力為他人不正當謀利,都損害了公平、公正的原則,違反了公務員廉潔的義務,也破壞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秩序。為了加強公務員機關的廉政建設,防止公務員以權謀私,法律不僅要對公務員在職期間的行為加以嚴格約束,而且還必須對公務員離職后的行為作出一定的限制。
對此,國外一些公務員法有相關的立法例,如日本國家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務員離職兩年以內,不得到其離職前五年間任職的、與人事院規則規定的國家機關或特定獨立行政法人有密切關系的私營企業任職,違者將處一年以下徒刑或三萬日元以下罰款。韓國公務員倫理法規定,凡由總統令所確定的有關政府職員,自退職日起的兩年內,不得到與其退職前兩年間曾工作過的部門有密切業務關系、并具有一定規模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私人企業就業。 這里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如果公務員離職后從業,但并非在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領域內,則無論其從事的是否為營利性活動,均沒有從業的限制。
第二,如果公務員離職后從事學術研究活動,或者在非營利性組織中任職從事公益活動,盡管其中有經營性活動,即使從事的活動與其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也不在限制的范圍之內。本條中的營利性組織或營利性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或活動。在非營利性組織或公益活動中,也可能有經營性行為,但其收益最后是用為公益事業的,因此不屬于營利性的。例如,某慈善團體為了籌集慈善資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進行投資及經營活動,期間該慈善團體有時會以經營者的形象出現,但由于其將獲得的收益仍用于慈善事業,該慈善團體即不屬營利性組織。
第三,如何理解“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如何把握“相關”的程度?應當說,公務員法規定的這一標準是一個具有主觀性和抽象性的標準。這是因為,公務員法是一個框架性的法律,而各個機關的職能、業務范圍和管理權限各不相同,因此,本法中難以對何謂“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作出具體規定。事實上,從國外的一些立法例來看,有關的標準也是具有主觀色彩的。例如,前述日本國家公務員法和韓國公務員倫理法均使用了“密切關系”的概念,而何為密切關系,也需要進行解釋。在執行本條規定時,一方面各個機關應當就本機關公務員離職后不得到哪些營利性組織任職或者從事哪些活動制定有關的規范,報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后,作為公務員離職后從業活動的指引。另一方面,公務員離職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從業,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的義務,即如擬從業的活動與原來的工作有關,并可能引致其他人合理懷疑的,可以就此向其原機關或公務員主管部門事先征詢意見。
延伸閱讀:黨員干部退休后也不能隨便經商
“想當官就不要發財,想發財就不要當官”。11月14日,湖北省紀委法規室向全省黨政機關和黨員領導干部,詳細解讀"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 如果違反相關規定,最重可以撤職、開除等。所以各位一定要明確:這些“雷區”不能踩! 5種情形屬于違規經商辦企業
這些人不能經商
“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以及干部職工,都不準經商辦企業。
具體違規行為
個人獨資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伙經商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證券;
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
值得注意的是,黨政干部本人不經商辦企業,由其親屬出面經商辦企業,而黨員干部則利用手中的職權,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商辦企業提供各種便利條件,以謀取私利。這種行為同樣是違紀行為。
黨員干部退休后也不能隨便經商
領導干部退休了,在經商方面,也不能"隨便"。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不得違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但這也不是"一刀切",根據相關規定,這方面的時限要求一般是離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內。
一些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對外開展技術服務,從事企業經營活動,則是允許的。比如科研、教育等事業單位,可以從事與本單位業務、技術有關的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等經營活動,但不得從事與本單位業務、技術無關的經營性活動。
開網店做微商?違反規定!
隨著電商行業的迅速崛起,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開網店做微商。但對于黨政干部來說,這也是不能碰的一個領域。根據湖北省紀委法規室的解釋,網店、微店雖然與實體公司不同,但都是以營利為目的。根據相關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的主體,主要是指黨政機關及黨政機關干部。《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
對于違規行為,將視情節輕重與具體情況,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所以大家一定要隨時“上緊發條”,嚴格要求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