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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務員創業政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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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支持人才創業創新的意見》精神,進一步鼓勵支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2017年12月28日,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出臺了《浙江省鼓勵支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省委、省政府出臺《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支持人才創業創新的意見》(下稱《意見》),聚焦打造人才生態最優省份目標,提出了5個方面25條舉措,為我省下一步人才發展指明了方向。

《意見》提出的5個方面包括“四個機制、一個體制”:創新更具競爭力的人才集聚機制;構建充滿活力的人才使用機制;完善便捷高效的人才服務機制;健全市場化、社會化的人才管理體制;建立人才優先發展保障機制。

長期以來,人才評價唯學歷、唯職稱、唯論文的“三唯”問題比較突出,對常年耕耘在一線的優秀人才沒有起到正向激勵作用。此次《意見》提出改革職稱評審前置條件,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將專利創造、標準制訂及成果轉化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發明專利轉化應用情況與論文指標要求同等對待,橫向課題與縱向課題指標同等對待。

《意見》對事業單位等科研人員創業、兼職也做了明確規定,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在職創業并按規定獲得報酬。擔任公益類、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中層領導職務且從事教學科研任務的科研人員,經本單位批準可以在不涉及本人職務影響的企業兼職,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依法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除此之外,《意見》對當前人才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了回應,重點在調動用人單位引才積極性、構建市場化的引才體系、降低引進人才居留落戶門檻、鼓勵科研人員到一線創業創新、加大人才激勵力度、轉變人才評價導向、拓寬人才融資渠道、推進人才管理簡政放權、支持人才開展國際交流和落實人才工作責任等方面進行突破。

關于印發《浙江省鼓勵支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6〕134號

各市、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現將《浙江省鼓勵支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實施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12月28日

《浙江省鼓勵支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實施辦法》(試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支持人才創業創新的意見》(浙委發〔2016〕14號)精神,進一步鼓勵支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和對象

1.我省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科研人員攜帶科研項目、成果或技術到省內企業從事科技研究、科技開發和科技服務工作或在省內創辦企業,適用本辦法。

2.事業單位擔任中層及以上領導(行政)職務的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須按規定辭去領導(行政)職務。擔任省管領導職務的,須按干部管理權限經審批同意辭去省管領導職務后,才能申請離崗創業創新,并不再保留相應職務待遇。

二、離崗手續辦理

3.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應向所在事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科技成果證明、成果產業化可行性報告、企業合作意向書、項目立項投資等材料。

4.事業單位對離崗創業創新科研人員(以下簡稱“離崗人員”)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雙方明晰科技成果歸屬和收益分配辦法,協商確定離崗期限、待遇等相關事宜,并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后,變更聘用合同,簽訂離崗創業創新協議。協議內容一般應包含離崗創業創新期限、人事和工資關系處理、社會保險關系處理、科技成果歸屬和收益分配辦法等內容。

5.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科研人員申請到本單位所屬、出資、參股企業離崗創業創新的,需在本單位適當范圍進行公示,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6.事業單位辦理科研人員離崗手續后一個月內,應將創業創新協議報同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情況,由上級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同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三、人事和工資關系處理

7.離崗創業創新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若確有需要,經離崗人員申請、所在事業單位同意,雙方續簽離崗創業創新協議,最多續簽一次,兩次離崗創業創新期限累計不超過6年。離崗創業創新期限內,雙方保留人事關系。

8.在離崗期間,出現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約定的離崗期限順延,但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齡;所在事業單位遇有擬撤銷、合并、轉制等改革情況,應通知離崗人員提前返回參與改革。

9.離崗人員與所在事業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等級晉升的權利,不占所在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離崗期間取得的科技開發、技術應用、成果轉化等業績,作為其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等級晉升的重要依據。

10.離崗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年度考核,如實報告創業創新情況。所在事業單位根據離崗人員業績和相關企業意見確定考核結果,除受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情形以外,一般定為合格等次;創業創新業績特別突出的,可確定為優秀等次,不占所在事業單位考核優秀指標。

11.離崗人員空出的崗位,確因工作需要,經同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所在事業單位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用于引進緊缺急需的高層次人才。

12.所在事業單位停發離崗人員工資、補貼、獎金等收入待遇,檔案工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工資標準)根據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調資政策進行調整。

四、社會保險關系處理

13.離崗人員可按規定繼續參加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也可選擇在企業所在地參加企業社會保險,但不得重復參保。

離崗人員參加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費用(含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事業單位承擔,也可由所在事業單位、企業和離崗人員三方另行約定,個人繳費部分均由個人承擔,繳費基數參照所在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確定。

14.離崗人員離崗期間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作時間,與離崗前所在事業單位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15.離崗人員所在企業應當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在離崗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企業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五、返崗安排

16.離崗人員創業創新期滿要求返回的,所在事業單位應按照其原聘專業技術職務做好相應崗位聘任工作。離崗創業創新期未滿要求返回的,離崗人員應提前3個月書面報告所在事業單位。返回所在事業單位工作時,若原聘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已達上限,可暫時突破結構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六、解聘辭聘

17.離崗創業創新期滿,離崗人員未按期返回,也未申請繼續離崗創業創新的,所在事業單位應當書面通知離崗人員在規定時間內返回或辦理相關手續。離崗人員仍未按時返回的,所在事業單位與離崗人員依法解除、終止聘用合同。

18.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與單位依法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攜帶科研項目、成果或技術到省內企業從事科技研究、科技開發和科技服務工作或在省內創辦企業,所在事業單位應協助做好人事關系接轉、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出具辭聘創業創新證明等手續。

19.符合本條前述兩種情形辭聘的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若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在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之日起5年內,需重新流動到同行業事業單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崗位空缺、專業對口”原則,經主管部門和同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關信息應予公開;跨行業流動到其他事業單位的,應按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公開招聘有關規定執行。

七、監督指導

20.在離崗期間,離崗人員與所在企業產生勞動爭議的,按照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對違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有關規定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有關規定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21.各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指導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及時查實并糾正。

八、其他事項

22.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事業單位科研人員申請離崗創業創新,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23.各設區市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24.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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