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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務員家屬經商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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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北京市、廣東省、重慶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 扎緊制度籠子 嚴管"親屬經商"。

公務員家屬經商規定:

中央深改組會議,規范干部配偶子女經商再次成為關鍵詞。

會議指出,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是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一個重要舉措。會議決定在上海先行開展試點的基礎上,繼續在北京、廣東、重慶、新疆開展試點。

事實上,在近年來揭露的領導干部違法違紀案件中,因“身邊人腐敗”被查處的官員不在少數!敖畼桥_先得月”已經成為導致腐敗的重要隱患,為老百姓所詬病。如何對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經商行為進行規范?去年2月,中央深改組第十次會議召開,將試點首次選定在上海。

要真正破解領導“身邊人”的腐敗問題,必須要找到操作性強、見效明顯的辦法。過去一年,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上海主要干了三件事:

一是,明確“一方退出”機制。也就是說,對于有違規定所列情形的領導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動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由領導干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

二是,常態化管理。對現在的領導干部動態進行管理,每年檢查的范圍不少于20%。

三是,凡是不符合規范的干部,都不會被列入考察和提拔人選的范圍。

接下來,北京、廣東、重慶、新疆將怎么做?中央深改組會議提出了三項舉措:

1、要按照規范對象范圍,從嚴規范、率先規范、以上率下。

2、要嚴格界定經商辦企業行為,細化規范程序,明確操作依據,確保規范工作有序進行。

3、要把集中規范和日常監管有機結合起來,規范工作基本完成后,要轉入常態化管理,推動形成常態化、長效化的制度安排。

至此,從上海到北京、廣東、重慶、新疆,中央深改組已經“點將”五個地區進行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經商的試點。從地域上看,既有東部沿海省市,也有身居內陸的重慶和新疆;既有經濟發達地區,也有經濟相對欠發達地區。

在此基礎上進行試點,無疑將更有利于總結和推廣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經商行為的做法,尋求問題的破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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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要求,“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必須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從業行為。”

2015-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第二十三次會議,先后審議通過了上海和北京、廣東、重慶、新疆關于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并決定在上述地區開展試點。

在近年查處的案件中,“一人當官、全家腐敗”的事例不勝枚舉。有的主政一方,愛人孩子經商辦企業,包攬工程、批發項目,套取巨額利益;有的搞“一家兩制”,“前門當官,后門開店”,家人跟著一起大發橫財,自己成了“權錢交易所所長”……

十八大以來,以*同志的黨中央反復強調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要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要求把家風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十八屆三中全會還就完善并嚴格執行領導干部親屬經商等相關制度規定提出明確要求。2015年修訂印發的《廉潔自律準則》要求黨員領導干部“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在五個試點地區,規定針對的是哪些領導干部?按照規定,哪些行為屬于“經商辦企業行為”?領導干部相關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組織上如何予以糾正處理?一起來看看吧。

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是怎樣被提出的?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經常關注紀檢監察機關發布的紀律處分通報,這句話一定讓你印象深刻。

一些領導干部親屬經商辦企業,很容易滋生官商勾結、權錢交易、不當利益輸送等問題。即便合法經營,也容易給人留下“瓜田李下”、有權力影子等印象,深為群眾詬病。

長期以來,中央一貫要求規范領導干部親屬經商辦企業!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國有企業*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對領導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等經商辦企業都有明確規定。經初步梳理,從1984年到現在,中央發布的涉及“禁止官員及其親屬經商”規定有20余份。

不過,恰如媒體所報道,在5個試點地區出臺規定前,對于哪些行為屬于經商辦企業等問題,在制度層面并沒有一個“標準答案”。

10月29日,中央巡視組向上海市委反饋巡視情況時指出,“少數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在其管轄范圍內經商辦企業,群眾對個別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倚仗其權力謀取巨額利益反映強烈”。上海市委主要負責人明確表態,“凡是違規經商辦企業的要堅決糾正,全面加強制度建設,著力抓好源頭治理”。

2015年2月27日,中央深改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上海市開展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工作的意見》。3月5日,在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海代表團審議時要求,上海在試點中按照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的規定穩妥實施,在實踐中發現問題、不斷完善,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成果。

2017年4月18日,中央深改組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廣東省、重慶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會議指出,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是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一個重要舉措。會議決定在上海先行開展試點的基礎上,繼續在北京、廣東、重慶、新疆開展試點;并強調,要嚴格界定經商辦企業行為,細化規范程序,明確操作依據,確保規范工作有序進行,要把集中規范和日常監管有機結合起來,規范工作基本完成后,要轉入常態化管理,推動形成常態化、長效化的制度安排。

哪些行為屬于“經商辦企業行為”?

作為先行開展試點地區,上海市分投資、從業2類情形,界定了“經商辦企業行為”。投資行為針對的是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細分成3種,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在國(境)外注冊公司后回國(境)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從業行為針對領導干部配偶,細分成2種,即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投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等情況。

顯然,上述規定不包括在私營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中沒有投資行為、不擔任高級職務的一般從業行為。這就把經商辦企業與一般從業行為區別開來了。

北京、廣東、重慶、新疆等試點地區,在對經商辦企業行為的界定上,基本囊括了上述2類情形,個別地區又略有調整。

針對北京外國駐華機構較多的情況,北京市在規定中明確將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擔任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等情況”也納入到規范親屬經商的范疇。

新疆的規定則增加了注冊“農民專業合作社”、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他人代持或者隱名投資等形式經商辦企業”和“投資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非企業機構”等4種情形,防止領導干部以隱蔽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

主要規范哪些領導干部?

在5個試點地區,規定針對的都是廳級副職及以上領導干部,其適用對象大致包括3類人: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檢機關中副廳局級及其以上干部;人民團體、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副廳局級及其以上干部;國企中的市管*員。

以北京為例,該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局級副職以上的干部(含非領導職務干部),人民團體、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局級副職以上的干部(含非領導職務干部),市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均列入規范范圍。

領導干部職位不同,對其要求是否有差異?

市級領導干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

正局職領導干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規定”前提下經商辦企業;

局級副職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規定”前提下經商辦企業;

市委政法委、公檢法系統市管干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規定”前提下經商辦企業;

(“四不規定”包括: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領導干部曾經擔任過領導職務的地區經商辦企業,不得與領導干部曾經擔任過領導職務的企業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

梳理北京市的規定,一個顯著特點是:對市級領導干部要求嚴于正局職領導干部,對正局職領導干部要求嚴于副局職領導干部,對公權力比較集中的市公檢法領導班子成員要求嚴于其他單位領導干部。

比照其他試點地區的規定,進一步得到證實:領導干部職位越高、權力越大,要求越嚴。這也體現了重要干部重點管理的原則。

規定出臺后,相關領導干部如何遵照執行?

5個試點地區都明確提出,領導干部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如實填報相關材料,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向組織作專項報告。不少地方還要求,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進行明示。

北京市還特別提出,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事后30天內填寫《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表》,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組織報告。對無法判定是否屬于經商辦企業行為的事項,也要進行填報,由組織人事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審定。

重慶市規定,領導干部應當向市委組織部填報專門的經商辦企業情況登記表,將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納入巡視監督內容。

新疆則要求,領導干部要在個人事項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上說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擬提拔任用的領導干部也要專項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

規定執行情況,如何核實核查?

制度的威力在于執行。為確保規定在實踐中真正釋放力量,各地都明確列出了相應的監督手段:一是核實,一是抽查。也即,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干部進行專項核實,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無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進行抽查。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漏報、瞞報情況。對干部群眾舉報的有關線索,由組織部、紀委機關依紀依法進行核查。

不符合規定要求如何糾正?違規后組織上如何處理?

制度的籠子扎緊之后,領導干部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就應當予以糾正。如何糾正?答案是“一方‘退出’”。例如,上海市就在規定中明確,“對違反規定所列情形的領導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動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由領導干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對不如實報告或者未及時糾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領導干部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明面上的制度漏洞堵上了,個別心懷僥幸之人會不會使出新花樣?比如,瞞報虛報、轉入地下等。對此,各試點地區早已給出對策。

新疆明確提出了“兩個不得”的規定:受讓方不得為出讓方的近親屬,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出售或轉讓。

廣東在規定中指出,對搞虛假退出或在退出時搞利益輸送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重慶也明確,對以委托代持、隱名投資等形式規避本規定的,對搞虛假退出或者在退出時搞利益輸送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北京市委組織部負責人此前在接受采訪時則表示,在辦理親屬退出經商辦企業行為時,市委組織部將會同工商、稅務等部門,對是否存在虛假退出或在退出時搞利益輸送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將請第三方機構進行查驗。對不如實申報,或者弄虛作假試圖規避規范,以及借機謀取私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據報道,規定實施一年期間,上海對全市1802名省部級和司局級干部進行了全覆蓋的專項申報,經核實甄別182名領導干部親屬經商辦企業被納入“需要規范”的范圍,其中10人被免職、10人被調崗,1人辭職,另有3人涉嫌嚴重違紀被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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