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出入境管理具體有哪些規定?下面我們一起去了解一下詳細的內容吧!僅供參考!
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
為適應改革開放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形勢發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國(境)權利,公安機關將進一步簡化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手續,2005年以前在全國大、中城市實現公民按需申領護照。即除保留部分國家工作人員仍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和行政隸屬關系出具單位意見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準出境的情形,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機關申領出入境證件。
為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的管理,落實中央關于加強黨政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的規定,維護黨紀政紀,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我們制定了《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請遵照執行。各組織、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要相互配合,切實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的管理工作。各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人事部門要參照本規定,加強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的管理工作。因工作相互推諉扯皮,管理不力,出現漏洞的,要視情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應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四條 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離 (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干部;
(二)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干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三)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第五條 登記備案人員的基本情況由其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登記備案人員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變更相應登記備案的內容。
第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區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數據管理。
第七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時,應當核實有關單位登記備案的情況,確定是否頒發出入境證件。已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因私事出國(境)的意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
第八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中,應建立有效的聯系機制,制定責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
第九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對本單位已申領出入境證件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實行因私事出國(境)報告登記制度,要求出國(境)人員在境外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準不得逾期滯留。登記備案人員已申領的出入境證件,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第十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因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登記備案手續的,公安機關違反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應視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報送中央組織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業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業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組織部 公安部 人事部
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應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四條 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離 (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干部;
(二)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干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三)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第五條 登記備案人員的基本情況由其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 地、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登記備案人員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變更相應登記備案的內容。
第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區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數據管理。
第七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時,應當核實有關單位登記備案的情況,確定是否頒發出入境證件。已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因私事出國(境)的意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
第八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中,應建立有效的聯系機制,制定責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
第九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對本單位已申領出入境證件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實行因私事出國(境)報告登記制度,要求出國(境)人員在境外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準不得逾期滯留。登記備案人員已申領的出入境證件,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第十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因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登記備案手續的,公安機關違反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應視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報送中央組織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業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業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拓展閱讀: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要注意了!
案例
劉某,中共黨員,現任A市B局下屬某事業單位科長(管理崗位六級職員)。經查,劉某名下有1本因私護照和1本港澳通行證,系其私自辦理、保管。2012至2015年間,劉某使用其私自辦理的護照,未經批準先后多次出入國(境),前往泰國、香港及澳門等多個國家及地區。
本案中,因劉某的行為發生在2017年1月1日前,應適用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給予其相應的黨紀處分。在政紀處理上,考慮到劉某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作出相應處分。此外,對在出國(境)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失職瀆職,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要依紀依規追究主管部門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
釋紀
因私出國(境)主要是指自費出國(境)留學、定居、探親、訪友、旅游、繼承財產、就業及辦理其他私人事務。
1999年以來,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公安部等先后陸續印發了《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1999〕23號)、《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公通字〔2003〕1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中紀發〔2004〕26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14〕14號)等規范性文件,對黨員干部因私出國(境)管理均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黨員干部因私出國(境)的,必須嚴格按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其中縣(處)級以上黨員干部因私出國(境),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門辦理出國(境)手續。對法律規定不準出境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黨員干部,不得批準其出國(境)。
二是黨員干部申領因私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國(境)前,要向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并登記;各單位的領導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并登記。
三是出國(境)人員在境外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準不得逾期滯留。
四是已申領的出入境證件,要在規定時限內交由所在單位或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五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配偶出國定居或辦理了外國長期居留證、前往港澳通行證、香港和澳門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領導干部本人要向所在地區和部門黨組織報告。
今天,我們也要來學習下余杭區的相關紀律規定:《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余組通〔2013〕1號)文件
1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報備工作的通知》(杭公通?2008?58號)文件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2實行審查審批制度
國家工作人員因私赴國外、香港、澳門、臺灣簽注有效期原則上為三個月。符合條件,并提供有關的材料證明,經組織批準后方可因私出國(境)。
3實行證件管理制度
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返回后,必須在10日內將已經申領的因私出入境證件上交單位黨組織保管。
4嚴格內管監督制度
嚴格程序。嚴格審批。嚴格控制次數。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申請,實行一事一批,一般一年內不得超過一次。嚴格費用管理。加強對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干部的管理。實行內控交流機制。
5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各單位黨組織要各司其職,加強對因私出國(境)中的審查審批力度,嚴格把關。明確職責。嚴肅追究。
現在問題來了!如果是因公出國(境)又要注意些什么呢?這里有:《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區黨政干部因公出國(境)管理的實施意見》(區委辦〔2015〕104號)文件
計劃報批
堅持執行計劃報批原則。凡本地區、本部門自行組織的團組均按照余杭區自行組團管理。每年年底,圍繞區委、區政府下一年度中心工作、重大決策部署、16個重大專項、重大項目招商和引資引智等,由區委副書記牽頭,區“四辦”主任會商,研究提出若干個學習考察專題,報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審定。
量化管理
堅持執行量化管理原則。出訪團組和人員管理:出訪團組人員構成必須堅持少而精的原則,符合任務需要,總人數不得超過6人(除專項學習培訓班外)。區管正職干部因公出國(境)最高三年不超過1次;區管副職干部5年不超過1次。
分級審核
經事先征求意見同意因公出國(境)的黨政干部,按照因公出國(境)審批的有關規定,報區外事部門,由區外辦統一報區政府領導簽批。其中需省、市有關部門審批的黨政干部,先按區內有關規定報批,獲得同意后,再由區外辦呈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
嚴格報告
嚴格執行回國報告制度。出訪團組回國后,應在1個月內在單位內部公布上述公示內容的實際執行情況和出訪報告等。出訪報告應于團組回國后1個月內由團長簽字后報區委、區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以及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區外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