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公務員調任、轉任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公務員調任、轉任工作,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增強公務員隊伍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浙江省公務員調任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調任、轉任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的調任是指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一種形式。
第四條調任必須貫徹適才適用和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
第五條調任必須在核定的編制和職數限額內,職位出現空缺時,在本機關內部晉升或交流有困難的情況下進行,必要時也可公開考試選拔,擇優調任。
第六條調任到市級、區級及所屬街道機關的人員,應擔任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或相應的非領導職務;調任到縣(市)級及所屬街道機關的人員,應擔任科(局)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鄉鎮機關不列入調任范圍。
第七條調任人選除符合公務員法、《干部任用條例》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不得有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調任到機關擔任科(局)級以上領導職務或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應是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并擔任相應領導職務的人員。
(二)調任的具體年齡要求
1.調任市級機關處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調研員等非領導職務的人員,男性年齡48周歲、女性年齡45周歲以下;調任市級機關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或副調研員等非領導職務的人員,男性年齡45周歲、女性年齡43周歲以下。
2.調任區級及所屬街道機關處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調研員等非領導職務的人員,年齡在45周歲以下;調任區級及所屬街道機關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或副調研員等非領導職務的人員,年齡在43周歲以下。
3.調任縣(市)級及所屬街道機關科(局)級正職領導職務的人員,年齡在45周歲以下;調任縣(市)級及所屬街道機關科(局)級副職領導職務的人員,年齡在43周歲以下。
(三)調任對象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近兩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
(四)確因特殊需要或公開考試選拔,需突破有關年齡等調任資格條件的,須按照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報經市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五)調任對象擬任職崗位屬于競爭上崗范圍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法律法規另有其他資格條件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調任的審批程序和權限:
(一)市、縣(市)區機關調任,按照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由調入機關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辦理調任審批手續。其中,從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外分別調入該三區機關的,按照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由該三區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二)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系統,調任各區分局處級副職及副調研員以上職務和調任縣(市)局(分局)科(局)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按照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由市主管局商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報市人事局審批。
(三)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在辦理調任手續后,按照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在10個工作日內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四)調任人員經審批后,方可辦理機關任職手續,并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九條調入單位在正式履行公務員調任程序前,應按照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以書面形式事先報審批的組織、人事部門原則同意,組織、人事部門認為必要時,可派員參與考核。
第十條調任報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調任請示(函)。內容包括編制、領導和非領導職數空缺情況及調任理由。
(二)《寧波市公務員調任審批表》或《寧波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調任審批表》一式二份(表式附后)。
(三)調任人員檔案、考察材料、體檢表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職文件、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書、學歷學位證書、戶口簿復印件。
第十一條公務員調出機關后,其公務員身份自然消失。
第十二條本辦法的轉任,是指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當理由在各級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之間跨地區、跨部門的調動。公務員試用期未滿的不得轉任。
第十三條公務員轉任審批程序和權限:
(一)市、縣(市)區機關轉任,按照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由調入機關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辦理轉任審批手續。其中,市級機關(不含在甬省部屬機關,下同)之間轉任,在編制和職數限額內,由調出、調入單位協商一致后辦理;從市級機關、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外分別轉任到該三區的,由該三區按照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二)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系統的轉任
1.從市主管局轉任到系統內各區分局,以及各區分局機關人員相互之間跨局轉任,在調入單位編制、職數限額內,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市主管局商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審批,并報調入地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2.從市級機關外轉任到市主管局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市主管局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從市主管局外轉任到區分局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市主管局商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報市人事局審批。
3.轉任到縣(市)局(分局)的,由調入機關報經市主管局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跨地區、跨部門轉任的,調入單位在正式履行公務員轉任程序前,應按照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以書面形式事先報審批的組織、人事部門原則同意。
第十五條轉任報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轉任請示(函)。內容包括編制、轉任理由,擔任領導職務或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還需提供領導和非領導職數空缺情況。
(二)《寧波市公務員轉任審批表》一式二份(表式附后)。
(三)轉任人員檔案。
第十六條對符合條件、程序規范、材料齊全的,審批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并開具調任、轉任通知書。
第十七條公務員調任、轉任需遷移戶糧關系的,按寧波市現行有關政策和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調任、轉任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調任、轉任公務員過程中,必須依法辦事,公道正派,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對弄虛作假、違反規定的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中共寧波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關于轉發〈浙江省國家公務員調任、轉任暫行辦法〉的通知》(甬人調〔1999〕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共寧波市委組織部、寧波市人事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