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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最新規定,多久后可以領取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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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鄭州如何領取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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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期限及標準

領取時限: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每滿1年增領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領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最新標準:

鄭州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為1520元/月。

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領取材料

1、《失業人員登記審核表》(一式兩份,各貼一張相片);

2、《失業人員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登記審核表》(一式兩份,各貼一張相片);

3、失業人員與表格照片相同的近期同底版照片2張;

4、失業人員檔案;

5、終止或者解除勞動(招、聘用)關系的文件、合同等證明材料;

領取流程

1、失業人員如果符合并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首次申領手續;

2、出示證明材料,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登記手續之日起10日內,審查失業人員是否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4、經審核符合領取條件的,由指定銀行按月發放。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領失業人員,于申領次月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失業保險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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