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那么2019年鄭州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有哪些?鄭州失業保險申領標準和金額是如何規定的?本文思而思學教育網為你整理關于鄭州失業保險的相關政策,希望對你有幫助。
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職工必須在離職前所在單位連續繳納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解除勞動合同、被辭退等非本人意愿離職,自愿辭職則不能領取失業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領取流程
①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含聘用關系,下同)的,應當為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②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職工移交花名冊)、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等材料報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有檔案的,應當一并報送。
③職工失業后,應當自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所需資料:《失業人員登記審核表(一式兩份,需單位加蓋公章)》、《就業失業登記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勞動合同原件、兩張2寸照片)。
(失業登記證的辦理:失業人員持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復印首頁及本人頁) 及兩張2寸照片,到戶口所在地社區或單位所在地社區辦理)
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登記手續之日起十日內,審查失業人員是否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⑤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限、標準,并發給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憑證;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書面告知并退回檔案。(特別提醒:目前鄭州市領取失業金需要本人社會保障卡激活金融功能,用以領取失業金。)
領取期限
根據鄭州市失業金領取規定,領取期限的長短和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有關系,具體為:
①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期限最長為12個月;
②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
③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
特別提醒: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實現再就業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失業金,需要新單位上崗合同(勞動合同),失業人員必須先領取一個月失業金之后才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
領取標準
按照規定,鄭州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是最低工資標準的80%。2018年10月1日起,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到1900元!所以最新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是每月1520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享受職工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