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明確自2018年11月1日起,馬鞍山市區最低工資標準調整至1380元/月。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省失業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及時調整失業金標準,自12月1日起,馬鞍山市失業保險金調整至每月1242元,每人每月增加27元,共惠及全市5000多名失業人員。
據市人力資源中心有關負責人介紹,馬鞍山失業保險已實現市級統籌,所轄的當涂、含山、和縣參照此標準執行。此前,馬鞍山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每月1215元,是去年12月調整的。
今年以來,馬鞍山加大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性支付力度。據統計,今年1-11月,馬鞍山失業保險基金共為10085名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7141萬元,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1902萬元,為4929名新增申領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求職補貼394萬元,為425名企業參保職工發放提升技能補貼51萬元,為15名創業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待遇一次性支付31萬元,有效保障了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基本生活。
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據介紹,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的參保職工;事業單位參保職工;社會團體參保的專職人員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參保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申領手續,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可以從申領的次月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同時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者能領取多長時間的失業保險金?該負責人介紹說,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依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確定的,即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享受3個月失業保險金;滿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5年起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10年起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按其重新就業后繳費時間核定本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其前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計算。合并計算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