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失業保險金停止發放。
一、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二、失業金的領取流程
1、失業登記
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戶口本到所轄社區辦理失業登記;
2、提交相關資料
《《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兩張1寸免冠照等。
3、審核
由經辦機構對失業人員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申領條件者發放《失業證》;
4、領取
審核通過后,失業金將會每月直接轉到失業人員的社保卡或提供的銀行賬戶中。
三、失業金的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繳納1年以上不滿2年,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失業保險繳納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金;
失業保險繳納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金;
失業保險繳納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金;
失業保險繳納5年以上,超過5年的部分,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最長為24個月。
失業金只能提供短期的補助,因此大家在失業期間一定要想辦法盡快擺脫失業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