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2020年民心工程工作安排,根據《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2020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業保險金等待遇發放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失業保險金標準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處于第1至第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1330元提高到1420元;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處于第13至第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1290元提高到1380元。
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一)2020年6月1日(含)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月計發標準由798元提高到852元。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申請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按照營業執照發照時間一次性計發失業保險金。發照時間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標準計發;發照時間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靈活就業、申請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靈活就業登記時間一次性計發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標準計發;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四)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申請轉移失業保險待遇的,按照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間確定失業保險待遇。終止或解除時間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標準確定;終止或解除時間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確定。
應具備的條件
用人單位和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失業人員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三、工作要求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此次提高標準工作,認真組織,積極落實,做好宣傳解釋和待遇發放工作,切實保障失業人員權益。
本文件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