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丹東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其中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情況有以下幾種: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2020年丹東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職工失業后,自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手續,逾期視同個人自動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溫馨提示:
因傷病不能進行求職登記的失業人員,經市級經辦機構核實授權后,各縣(市)、大孤山經濟區經辦機構可以正常接收,并按其參保繳費年限計發失業保險待遇。
另外需要的資料如下:
1、本人身份證及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張
3、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證》
4、原工作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裁決的證明材料
5、本人銀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復印件)
2020年丹東市失業保險金領到多少錢?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以上數據依據網絡及各個官方網站公布資料整理,具體政策以最終文件執行情況為準,具體可咨詢丹東市社保中心。
丹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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