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通常指下列情況:
(1)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或關閉、解散自然解除勞動合同的;
(3)非本人主動提出辭職或自動離職被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本人過失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的;
(5)職工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職工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另有規定的。
(三)己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相關知識:失業保險基金由誰繳納
建立失業保險基金是失業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其他國家一般采取五種方式籌集失業保險所需資金:
(一)由雇主和雇員雙方負擔;
(二)由雇主和國家雙方負擔;
(三)由雇員和國家雙方負擔;
(四)由國家、雇員和雇主三方負擔;
(五)全部由雇主負擔。
全部由雇主負擔失業保險所需資金的國家,主要采取征收保險稅的辦法,目前只有個別國家采用。各國主要采取的是征繳費用、建立基金的方式。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實行基金制,在基金來源上采取用人單位繳費和財政補貼的方式。實踐證明,基金制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是相適應的,可以為失業保險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但由于只限于用人單位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造成收繳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若大幅度提高征繳比例,勢必增加用人單位負擔。在目前國家財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業經營狀況較為困難的情況下,適當提高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并實行個人繳費較為可行,也有利于增強職工個人的保險意識。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領取失業保險金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其中有一條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而辭職往往是因為本人意愿導致的失業,所以辭職的勞動者是不能夠領取失業保險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