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申報登記的流程
(一)申報范圍:
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及法律規定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二)申報地點:
按屬地管理原則,市區國有企業、市屬事業單位、縣以上集體企業在市失業保險管理處申報登記;區屬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在區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登記;縣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在縣(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登記。
(三)市失業保險管理處的具體受理部門:
失業保險管理處征繳科、審計科。
(四)政策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258號令)第二條、《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
(五)須攜帶的資料:
1、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職業證件;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3、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六)辦理程序:
1、用人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
2、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的申請予以受理,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3、符合規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予以登記,發給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