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申辦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請
失業人員應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以下證明材料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1、《海口市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表》;
2、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2份)
3、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4、失業保險手冊;
5、人事檔案(含勞動合同書、招工備案表);
6、求職登記證明;
7、近期免冠照片2張。(2寸)
(二)資格審查、核定待遇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提交的申請材料, 進行資格條件審查,符合條件的,核定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和領取期限。
(三)辦理和領取失業保險金銀行卡及《就業失業登記證》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統一辦理失業保險金銀行儲蓄存折,失業人員按約定時間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銀行卡。
(四)失業保險金發放和領取
失業保險金實行按月發放。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底,通過指定銀行代發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持存折按月到指定銀行領取。
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納失業保險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規定
失業人員按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繳交失業保險費滿1年以上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5個月,核定領取失業金的期限為1個月。
按以上規定辦法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計算領取期限超過18個月的,按18個月核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計算領取期限超過24個月的,按24個月核定。
四、失業保險金計發放標準的核定
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準為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的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平均工資總額的60%。
按以上規定標準計算的失業保險金,高于或等于當地政府規定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最低月工資標準的98%發放;低于或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發放。
五、停發失業保險金的幾種情形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發失業保險金及相關費用。
1、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
2、重新就業的;
3、應征入伍、入學或到國外定居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的其他待遇
(一)職業培訓:失業人員持失業登記證件、身份證和3張相片到就業局培訓窗口填表報名,接受一次免費職業培訓。培訓結束,經考核(試)合格再發培訓結業證。
(二)職業介紹:失業人員持失業登記證件、身份證和3張相片到就業局的培訓介紹窗口辦理免費求職登記,接受職業指導和推薦、介紹職業等再就業。
(三)醫療補助: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病到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可以申請醫療補助。
醫療費補助標準:符合規定醫療費用的60%,但最高不超過1.5萬元。
失業人員已經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填居民醫療保險的,不再享受失業保險醫療補助待遇。因交通、醫療事故和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行為致傷致病的,不得申請領取醫療補貼。
(四)喪葬費補助: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個月的數額,發給喪葬補助金。
(五)撫恤金補助: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有供養配偶和直系親屬的,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0個月的數額,一次性發給撫恤補助金。
七、再次失業的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重新就業后繳費不滿1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申請繼續領取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完的那一部分失業保險金。
八、對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人員的處理。
參保人員參保繳費時間不足一年、自動辭職或逾期不進行辦理失業登記的等原因,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該失業人員原有繳費時間應當以保留。待其重新就業并再次參保后,將其前后繳費時間合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