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單位和人員應當參加失業保險?
1.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它城鎮企業)。單位繳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5%繳納,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0.5%繳納。
2.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單位繳費按照專職人員工資總額的1.5%繳納,其專職人員按照本人工資的0.5%繳納。
3.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單位繳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5%繳納,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0.5%繳納。
4.機關中的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單位繳費按照本單位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1.5%繳納,其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資的0.5%繳納。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
1、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三、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程序
失業人員被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之內??在戶籍(暫住)所屬社區(鄉鎮)公共就業服務窗口進行失業登記??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即可在所屬社區(鄉鎮)公共就業服務窗口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1、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經辦機構指定銀行存折及復印件或卡及復印件;
四、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有以下6方面的規定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2年為3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足3年為6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足5年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8年為15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8年不足10年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為24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五、失業保險待遇有以下支出項目
1、按月發放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按當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70%確定;
2、領取期間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失業人員按月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人員在領取期間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生育補助金;
4、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5、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助;
6、自主創業成功并招用其他失業人員就業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助。
7、國務院規定或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六、攀枝花市實施農村居民參加失業保險規定
2012年6月起,我市為加快推進城鄉統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在全市實行了城鄉統一失業保險制度。用人單位無論招用農村戶籍還是城鎮戶籍勞動者,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標準一致。農村戶籍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其失業保險待遇與城鎮職工一致。
七、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規定
正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監禁或者勞動教養執行期間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為其介紹工作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咨詢電話:
東區:2227173
西區:5566544
仁和:2905723
鹽邊:8653913
米易:817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