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湖北省人社廳獲悉,省人社廳、省發改委等七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過程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過剩產能企業穩崗補貼支付比例提升至失業保險費總額70%,實施期限暫定為至2020年。《意見》提出,為加大轉崗就業和創業扶持力度,我省推出九類補貼,包括職業培訓補貼、穩崗補貼、技師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創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公益性崗位補貼、交通補貼。
其中,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化解過剩產能企業,按規定落實穩崗補貼政策。對去產能過程中涉及的鋼鐵、煤炭等行業企業,符合穩崗補貼條件的,穩崗補貼支付比例可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70%執行,政策執行期限暫定兩年,此前,穩崗補貼最高為50%。
此外,如分流職工在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再就業有困難,在職工自愿選擇、企業同意并簽訂協議后,可實行內部退養,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
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后,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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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七部門聯手安置分流職工穩崗補貼提至七成
8月5日,記者獲悉,近日,湖北省人社廳、省發改委等七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過程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過程中,通過三類渠道安置分流過剩產能職工,其中涉及相關補貼達九類。
支持企業內部分流安置穩崗補貼提至七成
支持企業通過轉型轉產、多種經營、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業態升級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員。
支持兼并重組后的新企業更多吸納原企業職工。對企業為促進職工轉崗安置開展的職業培訓,可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化解過剩產能企業,按規定落實穩崗補貼政策。
對去產能過程中涉及的鋼鐵、煤炭等行業企業,符合穩崗補貼條件的,穩崗補貼支付比例可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70%執行,政策執行期限暫定兩年。
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困難職工可申請內部退養
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再就業有困難的,在職工自愿選擇、企業同意并簽訂協議后,可實行內部退養。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對因破產等原因無企業主體并無出資控股企業的,與原企業終止勞動合同,可自愿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或預留社會保險費和生活費。
企業主體消亡時,應一次性預留距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生活費。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代發生活費并每年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由職工繼續繳納,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加大轉崗就業和創業扶持力度九類補貼助力改革
對擬分流安置人員在100人以上的,開展分流職工專場招聘活動,搭建轉崗就業平臺,促進人崗匹配。對失業人員和長期停產職工,普遍開展轉崗培訓或技能提升培訓,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零就業家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在培訓期間可按規定給予一定的生活費補助。對開展技師、高級技師培訓,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高級工、技師及高級技師開展新技術、新工藝、新知識培訓,可按規定給予技師培訓補貼。對有創業意愿的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提供創業培訓,按規定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對從事個體經營或注冊企業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稅費減免、創業擔保貸款、場地安排等政策扶持。實行就業援助,對就業困難人員,提供“一對一”就業援助,對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以及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各地人社、財政部門應制定政府購買公共就業服務目錄及實施辦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創業服務,根據服務成效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就業的大齡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合理開發公益性崗位提供托底幫扶,并按規定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開展跨地區就業信息對接和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對其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可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
據介紹,該《意見》主要適用于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和脫困升級企業及分流安置職工,實施期限暫定為至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