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新政發【2015】81號)文件規定,哈密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的940元/月提高到1048元 /月,依據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也進行了上調,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第1至12個月,每人每月發放838元,第13至24個月每人每月發放786元。這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后,失業保險金標準最高由 752元增至838 元,最低標準由705元增至786元。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一、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滿一年以上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辭職的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同時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失業人員必須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三個月之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相關手續。另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還可免費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有效保障了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就醫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