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社會保障局獲知,按照市人民政府的《關于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東府函〔2015〕16號)文件精神,從5月1 日起將東莞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10元/月,東莞市失業保險金也作相應調整,從5月起,失業保險金由1048元/人·月調整為 1208元 /人·月。 具體標準和申領程序如下:
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可以按規定申請享受以下多項失業保險待遇:
(一)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失業人員繳費時間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為一個月;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本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求職補貼
求職補貼的標準為本人失業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5%,不足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算。求職補貼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從次月開始,不再發放求職補貼。
(四)生育補貼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以申請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生育當月本人失業保險金的三倍。
(五)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在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正式頒發之日起九十日內可以領取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標準為當次職業技能鑒定費。失業人員在每一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領取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的次數不超過兩次。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的同一次職業技能鑒定已經享受就業專項資金、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補貼資金等財政性資金補貼的,不再享受本項補貼。
(六)重新就業或創業人員可提前一次性領取剩余部分或全部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重新就業,就業后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滿三個月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照一個月計算。
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開辦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憑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及納稅證明,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申領注意事項:
(一)失業保險金申請材料
1、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
2、《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3、寫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原因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4、身份證和社保卡原件及復印件一張(正反面);
5、未換領社保卡的,需活期銀行存折或銀行儲蓄卡原件及復印件;
6、外省籍失業人員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可選擇申領外省籍人員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領取失業保險金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或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按規定已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的。
(三)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驗證的程序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從辦理手續的次月起必須每月1次(辦理時間:每月1日至月底最后兩個工作日前)攜帶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就業失業登記憑證等原件及復印件,到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驗證手續。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辦理領取手續的,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連續兩個月不按照規定辦理領取手續的,視同重新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