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失業保險20問 失業多久能辦怎么辦?
失業保險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失業保險金可以一次領取嗎?失業保險可以停保嗎?職工失業后怎樣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針對大家關注的熱點問題,記者總結歸納出20條問題,由哈爾濱市人社局失業保險處處長趙清昊進行解答。
1、哈市失業保險覆蓋范圍有哪些?
哈市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從最初的國有企業待業職工逐步擴大到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私營企業、有限公司等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還有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
參保繳費標準為:個人繳納本人月工資總額的1%,單位繳納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2、符合什么條件的人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具體條件是這樣的:
一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是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這三個條件需要同時具備,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都能享受哪些待遇?
失業保險待遇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內容:一是失業保險金,二是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三是生育補助金,四是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五是免費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
農民合同制工人由于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在其解除合同失業后,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4、哈市現在失業保險金標準是多少?
哈市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市區每人每月735元,所轄縣(市)每人每月518元。
5、失業人員都可以領取2年的失業保險金嗎?
不是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依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來計算: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領取1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自第6年起計算,每滿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第10年領取20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自第11年起計算,每滿1年增加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為便于大家記憶,列表如下:
繳費年限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領取待遇3 6 9 12 14 15 16 17 18 20 22 24
6、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的醫療補助是怎么規定的?
繳費標準已提高到每人每月378.74元,個人不需繳費,患病時享受與職工同等的醫療保險待遇。
7、失業人員生育補貼金如何申領?
按現在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是735元×3=2205元。由本人攜帶醫院住院單、出生證明、計劃生育等材料在30日內到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待審核通過后領取生育補貼。辦理地址在哈市道里區友誼路423號6樓服務大廳。
8、失業人員死亡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其家屬能繼承嗎?失業人員死亡喪葬補助金其家屬如何申領?
失業保險金不能繼承。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憑失業人員死亡證明等有關材料,向哈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
現行標準:喪葬補助金為4000元;
一次性撫恤金為6000元。
9、對申領失業保險待遇人員有哪些要求?
第一個要求,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必須由本人辦理,不允許他人代理。
第二個要求,失業人員在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時,應主動填報職業技能培訓意向和求職意向。
第三個要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應按要求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接受職業介紹,對拒不參加職業培訓或不接受職業介紹的,停止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10、失業保險金能一次性領取嗎?
正常情況下失業保險金是按月領取的。特殊情況可以一次性領取。
11、有網友認為自己失業的可能性較小,沒有必要參加失業保險,這個觀點是否正確?
觀點不正確。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等現行失業保險制度的規定,參保范圍內的職工,無論失業風險大小,都要參加失業保險。
12、有網友問,我上一個工作單位給我交了失業保險,可我沒領失業金,又找到新的工作了,以前交的錢作廢嗎?
不作廢。
13、沒參加過失業保險,現在失業了,沒有生活來源,能否申請失業金?
不能。
14、戶口是外地的職工,失業后如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由哈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失業人員本人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金額一次性轉到其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由遷入地失業保險機構負責為其發放失業保險金、繳納醫療保險費、提供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
15、職工失業后怎樣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職工失業后,應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60日內,持本人戶口、身份證、1寸照片、《領取失業保險待遇通知單》、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失業登記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填報職業培訓意向和求職意向。
16、領取失業保險金剛剛兩個月,就找到了新的工作,還有幾個月期限的待遇沒領完,可以繼續領嗎?
不可以。可以辦理失業保險金緩領手續,將剩余期限的待遇予以保留。
17、有的失業人員不理解,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為什么必須參加培訓?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培訓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8、失業人員可以不繳納養老保險 費嗎?
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以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后重新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后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達到退休年齡時,不需要補交。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及繳費工資指數。
19、原來在沈陽 工作了幾年,現在在哈爾濱市工作,失業保險可以轉移嗎?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所謂的跨統籌地區就業,是指職工到當前的統籌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就業。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是跨統籌地區就業前,職工已經失業,并按照規定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二是跨統籌地區就業前,職工已經失業,但是因各種原因并沒有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到統籌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就業;三是跨統籌地區就業前沒有處于失業狀態。例如因組織調動發生的跨統籌地區就業,也不存在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況。
20、由于用人單位原因,致使職工失業后沒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怎么辦?
為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職工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0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材料、失業人員檔案、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辦理失業保險減員、核定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和待遇標準、轉移檔案關系、告知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和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失業金領取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