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失業保險待遇轉移辦事指南
法定依據
《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等。
申請條件
符合失業保險待遇享受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的轉移;
申報材料
1.本人身份證明;
2.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3.《勞動合同》復印件或能證明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
辦理程序
1.失業人員到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異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轉移聯系函》,告知失業人員,失業人員交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2.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轉移聯系函》后,出具《失業保險待遇接收函》書面回復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書面回復后,辦理失業保險待遇轉出手續,打印《成都市失業保險金轉移通知書》,并按規定向轉出地劃轉失業保險待遇相關資金;
3.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劃轉的相關資金后,失業人員本人及時向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辦理時限 轉出地、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每個工作環節15日;
收費標準 不收費
承辦單位 用人單位參保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