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度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如何調整?
答: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年限和年齡確定,但不得高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為本人第二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申請延長領取期限的人員,按失業補助金標準發放;延長領取期間,可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目前,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根據滬人社就發(2015)17號的規定,自4月1日起,按下列標準計發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10年:
失業人員年齡35歲以下,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885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708元/月。
失業人員年齡35歲及其以上,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940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752元/月。
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為650元/月。
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5年:
失業人員年齡45歲以下,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940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752元/月。
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為650元/月。
失業人員年齡45歲及其以上,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990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792元/月。
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為650元/月。
累計繳費年限25年以上:
失業人員不論年齡,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990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792元/月。
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為65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