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適用范圍即失業保險覆蓋范圍,是指《條例》的效力,也就是失業保險條例適用于哪些單位、哪些人。研究和解決《條例》的適用范圍,對實施《條例》具有重要意義。
從國外失業保險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覆蓋范圍逐步擴大。1986年,為配合勞動合同制度和《破產法》的試行,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其適用范圍是國營企業中的四類人員: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和企業辭退的職工。1993年,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實施,國務院發布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其適用范圍從原來的四類人員擴大到七類九種人員,即:撤銷和解散企業的職工,停產整頓企業被精減的職工,企業辭退、除名或者開除的職工,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職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的其他職工。另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也納入失業保險范圍。近幾年,不少地方根據本地實際,通過制定地方法規和規章進一步擴大了覆蓋范圍,將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以及部分機關、團體和非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納入失業保險。《條例》根據建立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就業機制的要求,在總結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將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納入了失業保險的范圍,這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更加完善的重要標志。
逐步擴大覆蓋范圍是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方向。勞動力在不同所有制、產業和行業之間的有序流動是勞動力資源和其他經濟資源實現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市場就業機制和的需要。勞動力能否按照市場原則實現流動,取決于多種因素,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范圍是其中一個關鍵因素。能否進入社會保障的范圍對大多數勞動者具有重要意義。從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過程看,國有企業最先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但其他所有制企業相對滯后,多數事業單位仍延續了傳統的保障模式。這種狀況造成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大量積淀,而其他類型企業在引進所需人才上缺乏更有效的手段,嚴重阻礙了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影響了國有企業的改革和非國有經濟的發展。針對這一現實,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項目都把擴大覆蓋范圍作為改革方向,做了大量基礎工作。就失業保險而言,經過十三年的發展,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管理體制,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加上深化改革的驅動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擴大覆蓋范圍的條件已經成熟。擴大覆蓋范圍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從目前情況看,擴大覆蓋范圍的重點是非國有企業和非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改革開放二十年的實踐證明,非國有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擴大就業空間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為非國有企業的從業人員提供失業保險,有利于勞動力向這些企業流動,既可以減輕國有企業的就業壓力,也可以促進非國有企業更快地發展。同時,也是體現社會保障制度普遍性、平等性的需要。非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是事業單位的主要構成,人數在2000萬人左右。根據中央關于事業單位改革的精神,其人事制度要進行改革,按照市場原則優化人員結構、減員增效將成為事業單位的必然選擇。將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失業保險,對事業單位特別是國有事業單位市場用人機制的形成和自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納入失業保險范圍是形勢發展的需要。改革開放后,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規模加大,速度加快。客觀上,一部分農村勞動者已成為城鎮勞動力的組成部分,成為經濟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將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中與之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村勞動者納入失業保險,有利于保護這部分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均衡企業的用工成本。
根據《條例》的規定,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可否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這就為失業保險全覆蓋提供了法律依據。可以說,《條例》的實施,從根本上解決了失業保險廣覆蓋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