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⑴用人單位辦理解聘備案,經辦機構審核享受失業保險金資格和月數。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應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持職工個人檔案、單位和區(市)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已簽章的《失業人員登記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市內四區用人單位到青島市就業服務中心解聘備案服務窗口、五市三區用人單位到單位所在市、區就業服務中心為職工辦理解聘備案和檔案轉移手續。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受理用人單位報送的解聘備案材料,審核單位和個人參加并繳納失業保險情況,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理失業人員解聘備案手續,同時,按照國務院、省、市失業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審核、確認職工本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核定個人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月數,出具《參加職業指導和失業登記通知單》,由用人單位在3日內送達解聘職工個人。
⑵個人進行失業登記。
已解聘備案的人員應持《參加職業指導和失業登記通知單》按規定時間到指定機構參加統一的職業指導,并自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爭議處理調解裁決文書、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60日內,持《失業登記通知單》回執、本人戶口簿、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兩張、指定銀行的結算賬戶存折或銀行卡,到戶口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五市及城陽區到市、區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證》(五市三區為《求職證》)。
符合享受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在失業登記的同時,可向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或五市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填寫《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確認書》,由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或五市就業服務中心核準其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資格。每月15日前核準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的,個人可自核準當月申領失業保險金;每月15日及以后核準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的,失業人員自核準的次月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因下列情況,本人不能申領的,可委托家庭其他成年成員持本人的書面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材料,向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或五市就業服務中心申請代辦申領手續:
①失業人員患病住院期間(憑醫院開具的住院證明);
②失業人員患嚴重病癥行動不便(憑醫院診斷證明);
③失業人員患精神病院外治療期間(憑醫院診斷證明);
④女性失業人員生育后第一個月內(憑嬰兒出生證)。
以上情況消失后,應由本人按時申領。
失業人員未在規定的60日內辦理申領手續的,視為放棄當次申領,其未享受的失業保險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待其再次符合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時失業保險繳費年限予以合并計算,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最長不超過24個月。
⑶個人按月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實行按月申領制度。每月16日至20日,失業人員本人持《失業證》(《求職證》)和個人圖章,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或區(市)就業服務中心申領當月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當月未申領失業保險金的,不予補發,并自動順延至下個月。連續2個月未申領的,視為放棄本次申領,其未享受的失業保險金予以封存,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于每月28日后憑銀行卡(存折)到代發銀行(儲蓄所)提取現金。
⒊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哪些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參加一次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并給予培訓補貼的由培訓機構組織招收的職業技能培訓。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符合青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疾病病種的,由本人申請,經戶口所在區、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批準,可在指定醫院門診、住院治療。治療結束后,失業人員可按規定申請領取門診、住院醫療補助金。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由本人申請,戶口所在區、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在市、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的生育保險定點醫院住院生育,可按規定申請領取生育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因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死亡除外),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可按規定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⒋失業人員在哪些情況下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⑴重新就業的;
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⑶應征服兵役的;
⑷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
⑸移居境外的;
⑹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