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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后不影響失業保險的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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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吳小姐是某公司的職工。今年5月,企業因為效益不好進行裁員,吳小姐不幸被裁。

根據國務院258號令“失業保險條例”規定,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失業保險部門應給失業職工發放失業保險金(吳小姐所在公司按時按規定向失業保險部門繳納失業保險金)。但當地失業保險部門不予發放,理由是:企業有償解除勞動合同,已經支付了生活費,失業保險部門不再發放失業保險金了。

那么企業有償解除勞動合同后,失業保險部門是否發給失業保險金?

解答:吳小姐的這種情況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的。

勞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做了明確規定。《意見》第43條指出:“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絕或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據此,吳小姐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雖已按規定享受了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部門也應當按規定向您支付失業保險金。

關于領取失業保險費的期限,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故吳小姐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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