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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黨內監督條例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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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條例》是管黨治黨的重要制度籠子,是加強和規范黨內監督的基礎性法規。以下是小編帶來的黨內監督條例心得體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黨內監督條例心得體會(一)

在當前深化改革、發展的新形勢下,如何使我們黨始終保持其先進性,充分發揮共產黨人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黨內監督,顯得尤為重要。黨內監督條例的出臺,是與時俱進的產物。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好條例,是我們共產黨人的首要任務。

一、建立健全黨內監督制約機制是保持黨的先進性的核心 中國共產黨自1921年建立以來,在歷次黨的會議和文件中都提出過監督問題并做了一些黨內監督的規定,但是與這次黨內監督條例相比,顯得層次低、不系統、不規范、操作困難。實踐證明,制度的可行性、規范性和約束力,決定著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效果。沒有規矩,難成方圓。加強黨內監督,沒有制度就難以監督。單靠以往提倡怎樣做,很顯然,已造成了一種軟弱的監督局面。要保持黨的先進性,核心就是要加強黨內監督,就要有一套監督體系,使之規范化、制度化,形成比較完備的互相配套、互相制約、互相提高、有章可依、便于操作的黨內監督體系。中國共產黨人在總結了建黨83年來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適應改革、發展的新形勢需要,為確保黨的先進性這一顯著特點,制定了科學完整的黨內監督體系,解決了長期以來黨內監督的薄弱環節。條例第三章是重點,用了十節的篇幅,分別對集體領導和

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詢問和咨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等十個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填補了過去黨內監督方面的缺陷,形成了相互配套、科學、嚴密的黨內監督體系,使黨內監督有了堅實的制度保障。可以說,黨內監督條例的出臺,給我們共產黨人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只要我們認真學好條例,重在落實,就能夠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永葆共產黨人先進性的本色。因此,黨內監督條例

是保持黨的先進性的核心。

二、強化對權力的監督,特別是對一把手的監督,是保持黨的先進性的關鍵

保持黨的先進性,關鍵在于對黨組一班人的監督,特別是對班長的監督。一級黨組織,一把手尤為重要。按他所處的位置,他的所作所為,對全局工作影響重大。記得山東省貪官、原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在反省其犯罪的原因時說過:到我們這一級別的干部就沒人管了。廣西省貪官、原玉林市委書記李成龍也坦言:我的權力太大,稍不注意,權力就會轉化成金錢,監督機制對我來說形同虛設。實踐證明,沒有監督的權力往往導致腐敗。沒有強有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像胡建學、李成龍這樣的人走向犯罪是不可避免的。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往往都掌握著相當大的權力,如果權力使用不當,必然會給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重大損失,敗壞黨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必須要有切實可行的監督制約機制,才能有效防止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甚至貪贓枉法、腐敗變質,特別是對一些有權管人、管錢、管市場的重要崗位、敏感部位以及關鍵人員,實行有效監督,防微杜漸,這是黨內監督的重中之重。黨內監督條例以黨規的形式確立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即一把手,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遏制權力濫用和權力腐敗、保持黨的先進性的富有膽識的重大決策。黨內監督條例針對一把手的監督問題,強調主要領導干部要自覺接受監督,并規定了一系列的監督和制約措施。為把黨內監督落到實處,黨內監督條例還明確規定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都有權監督一把手。黨內監督條例第二章規定,各級黨委、黨委委員、紀委、紀委委員、黨員和黨代會的代表,都有權按照條例的規定對領導班子的成員特別是一把手進行監督。第四章的監督保障中又規定了責任追究制度,對檢舉、控告黨員、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或獎勵;對打擊報復監督者,依紀依法嚴肅處理。這些規定,從制度上保障了黨內監督的有序進行,對于接受黨內監督,減少權力腐敗,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我們一定要在工作中認真抓好落實,以求真務實、公開公正的態度,自覺接受黨內外的監督,使監督不流于形式。

三、發揚黨內民主,是保持黨的先進性的重要保障

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是黨內監督的基礎,也是保持黨的先進性的重要保障。早在延安時期,民主人士黃炎培就歷朝歷代跳不出“建立-興盛-衰亡”這個周期率問題同毛澤東同志探討。毛澤東同志肯定地回答:我們共產黨人找到了解決周期率的最好辦法,就是民主。鄧小平同志明確指出:無論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其關鍵都在于發展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發揚黨的傳統作風。黨的民主集中制是發揚黨內民主的制度保證。實踐證明:沒有廣泛的民主,就不會有正確的集中;沒有高度的民主,就沒有高度的集中。事實上,發揚民主的過程,也就是實行黨內監督的過程。只有發揚黨內民主,才能增強各項工作的透明度,而這個透明度正是我們需要的監督過程。黨內監督條例的核心章節第三章監督制度一章明確規定:黨的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并根據黨性、國情,規定了發展黨內民主的具體措施和要求。第三章第四節單列了民主生活會,規定:黨組織應當堅持和健全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要按照規定開好民主生活會。民主生活會要切實保證質量。民主生活會的主題要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要求,針對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民主生活會上反映的情況和整改措施要及時在一定范圍內通報。黨員有權了解本人所提意見和建議的處理結果。上級組織認為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責令重新召開。為了確保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黨內監督條例明確規定,凡屬方針政策性的大事,凡屬全局性的問題,凡屬重要干部推薦、任免和獎勵,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這些規定,對于增強主要責任人發揚黨內民主、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自覺性,具有重要意義。

黨內監督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我們黨保持先進性是十分重要的,我們要在學好條例的同時,在落實上狠下功夫,切實增強接受黨內外監督的自覺性,主動接受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的全方位監督。同時,還要教育全體黨員干部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自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是每個黨員的權利和義務,都要恪盡職守,以對黨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榮譽感去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只有這樣,我們的黨才能興旺發達,我們的國家才能繁榮昌盛,我們的人民才能安居樂業。

黨內監督條例心得體會(二)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是中國共產黨執政五十年余年來執政實踐不斷自我完善的說明,是執政黨執政理論重要發展的一個重要標志,它在馬克思主義政黨發展史上是沒有先例可循的,是中國共產黨為解決自身問題的一項創舉,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文件。

這么好的《條例》出臺了,能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我想,關鍵在抓落實。從理論上講,《條例》再好若是不落實,那也僅是做秀的花架子,僅是好看不好用的擺設。所以,《條例》的落實是一個關鍵的問題,在現實中,一些同志在《條例》公布后,對能否落實很是擔心,為什么呢?有三個理由:第一,我們社會歷來就有一個光重視制度建設不重視落實的毛病,對違反制度現象存在著“過分容忍、優柔寡斷、畏難手軟、息事寧人”的做法,心腸實在太軟,不將制度的落實當回事;第二,我們有些部門的領導太重視自己手中的權力,行使權力帶有一定的隨心所欲性,經常會發布一些不講理由、但又不讓監督的封殺性指令;第三,從根本上看,我們有些有權的領導壓根兒就不喜歡受人監督,現在一下子將“監督”提到這樣高的地位,從其內心來講,肯定是相當抵觸的,因而對這個《條例》的“本能性抗拒”是少不了的……也許正是由于上述這類問題的存在,才使過去的社會出現以下這樣的現象:“硬的(制度)”斗不過“軟的(權力)”,才使“有形的制度”敵不過“無形的家長制”,才使“硬制度”敵不過具有絕對權力的“軟領導”。的確,從這個意義上講,若是這個“致命的軟肋”得不到“克服”,那么,像《條例》這樣的“好制度”也會被打上一個大大的折扣。

怎么辦?我認為,必須要從三個方面加以落實:

第一,要充分發揚民主。吳官正同志說過“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也是黨內監督的基礎”,從這句話來看,民主不僅僅是黨的生命,也是社會的生命;不僅僅是黨內監督的基礎,也是社會監督的基礎;所以,不僅僅要發展黨內民主,而且還要發展社會民主。若是要問腐敗為什么會泛濫到對共產黨、對國家、對達到“生死存亡”的程度?我想,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既缺乏黨內民主,又缺乏社會民主。所以,我非常同意吳官正同志所說的:“在貫徹實施《條例》的過程中,要充分認識發展黨內民主的極端重要性”。

第二,要克服監督中難點和薄弱環節。我們常說“黨內沒有不接受監督的特殊黨員。”我想,既然在我們黨內沒有不接受監督的特殊黨員,那么,在我們社會中肯定也不應該有不接受監督的特殊部門。胡錦濤同志代表中央政治局鄭重表示的“要接受全黨和全國人民的監督”,就是一個最好的明證。因為在當今的中國,哪一個部門都不會比中央政治局大。但是,看一看現實生活,真還有一些擁有“特殊權力”的“特殊部門”存在著“不太善于接受、不太愿意接受監督”的“毛病”呢!我想,對這些擁有“特殊權力”的“特殊部門”來說,他們更要全面準確地理解這個《條例》,更要“講道理地用權”,更要“科學地用權”,更要“從根本上符合廣大人民利益地用權”,更要“有先進文化內涵地用權”,決不能隨心所欲,不能想當然,更不能因為自己認識不到而不讓監督。

第三,要清除思想上的障礙。過去,黨內監督沒有搞好,我想,原因大概有三個:一是對被監督者存在錯誤的認識。在不少人的潛意識中認為凡領導同志都是“特殊材料”組成的“優秀的人。對不對?只對了一半,一般來說,不優秀是很難走上高級領導崗位的,然而忘掉了在商品大潮下這些“特殊材料的人”發生蛻變的可能性,現實的情況是:這種“蛻變的可能性&

rdquo;因為“不接受監督”變得異常地大。二是在對監督行為存在錯誤的認識。從某種意義上說,監督就是對壞人、壞事、壞現象的揭露和批評。于是很多人就簡單地將它視作為“揭露陰影面”,是往“黨的臉上抹黑”,因為是將“監督”與“弘揚主旋律”對立了起來,“監督”因此就經常是處于一種理不直、氣不壯的異常“尷尬的境地”。

對那些主動起來監督的監督者存在偏見。我們社會歷來有一種監督錯位的問題,即不是將監督的矛頭對準那些應該接受監督的人,而是經常將眼睛盯住那些想監督有權人的監督者,總是以懷疑的眼光去看這些監督者為什么要“主動監督”,總是懷疑監督者在監督動機上的“別有用心”,因而經常讓這些監督者有一種“英雄無用武之地”的感覺,總讓他們感到“別別扭扭”,總讓這些監督者為自己的“主動監督”付出一些“不必要的代價”。所以,我們必須清除這些思想障礙,每個黨員干部既要把自己看作普通一員,坦坦蕩蕩地接受監督,又要盡黨員的職責,敢于監督別人。這樣,《條例

》的落實就有了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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