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實習報告》
在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實習的過程中,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參與外出執行過程。我經常跟隨法官或者書記員外出執行。這些工作包括到銀行扣劃被執行人的存款、凍結被執行的存款、到被執行人的房產和住所地進行考察、做好協助工作、詢問當事人、作詢問筆錄、查封被執行人的房產或者特殊不動產如車輛、設備等等、作查封筆錄,清點財產、列舉扣押財產清單轉移拍賣和變賣財產給第三人、對被執行人進行強制措施,追償債款和工人工資、到國土資源管理局辦理查封手續或者解封手續,到車管局辦理查封手續和解封手續、到看守所送達文書等等許多與執行有關的工作。
2.制作法律文書,整理文件。在執行局的辦公室里,我主要是協助法官或者書記員制作執行過程中的各類文書。其中主要包括執行通知書、查封、解封、凍結存款、扣劃存款、拍賣財產等民事裁定書、拍賣或者變賣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回證、詢問筆錄、合議筆錄、各類決定書、懸賞公告、懸賞裁定書、快遞單的填寫、結案表、委托拍賣通知書和委托書、搖珠決定書、協助凍結、扣劃、解凍存款通知書等等各類文書。自己在制作文書的過程中,對于現在執行過程中的各個程序和環節都已經非常了解,不僅學會了如何制作法律文書,而且還增長了知識。在制作文書的同時,我還需要整理文件,把各類文書分別放進相應的檔案袋里,把執行費用的收據、銀行轉帳的憑據單、快遞回執等等放進相應的檔案袋里,以方便法官辦案。
3.復印文件,整理文件。在實習期間。剛好碰上福田法院執行局辦理移送案件。我跟隨的法官需要移送30宗案件,這些案件里面的所有的資料都要復印留檔。我把所有的資料都復印了,并且分類整理好,整理各個相應的文件。這些工作很繁雜,工作量也很大,自己一個人差不多弄了兩個星期。
4.負責接待當事人、接電話和通知各當事人等事宜。因為法官和書記員有時不在辦公室,我自己留守辦公室的時候,需要幫忙接待當事人,接聽電話,通知他們在什么時候,什么地點去協助執行工作,接受當事人關于案件進程的一些詢問,回答他們所要知道的一些情況。
5.其他工作。在實習期間由于我所在的辦公室都是男生,對于搞清潔和整理內務都很少理會,于是我便承包起搞清潔和整理內務的工作,在工作的過程中,我學會了如何和別人相處。另外當我跟隨的法官休假的時候,我還被調到歸檔室幫忙整理檔案,填寫檔案袋的信息,裝訂檔案。或者到別的法官那幫忙到電腦室上載執行案件當事人的信息,到內勤整理空白文書,查詢資料等等很瑣碎的工作。
主要收獲:
實習生活轉眼就過去了,在這三個月里,我認真聽取法官的指導,積極勤奮工作,熱心好學,認真完成實習任務,贏得了負責人的好評。同時,充實的日子讓我不僅僅在知識方面有了提高,而且學會了很多在課堂上學不到的東西,可謂收益匪淺。
實習生活讓我深刻地認識到法院執行局的重要性。很多法律文書生效后,當事人很少會自動履行義務的。這樣法院執行局的重要性就突顯出來了。通過法院執行局的國家強制力的介入,當事人不得不履行義務,這不僅僅使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得到實現,而且對樹立法律威信,建設一個穩定的法治社會也是起著重要的作用的。
實習生活讓我把課堂上的知識運用到實踐中,做到了理論與實踐相聯系。運用知識于實踐不僅需要扎實的知識,而且需要對社會現象的法律敏感性和運用知識的靈活性。記得有一次去扣劃存款的時候,發現所要扣劃的帳戶是保證金帳戶,所以不能隨便扣劃的。但是由于案由是工程建設款,法定的抵押權優先于約定的抵押權,所以才可以順利扣劃的。記得自己當時并沒有反應過來,還要法官提醒自己才恍然大捂。其實這個知識點是非常熟悉的,但是運用到實踐中還需要很高的法律敏感性和知識的靈活性的。
實習生活還讓我明白了人際關系的重要性和如何和別人相處。懂得尊重別人,關心別人其實需要很大的氣量和寬容的心的。完成一項工作,需要大家齊心合力的努力。所以和諧的人際關系就顯得尤其重要了。
但是,在實習的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的。譬如自己社會經驗比較少,執行過程中遇到一些社會常識的的問題不會很好地處理。制作文書有時會粗心大意。而發現這些問題,找到自己的缺點,也讓自己更加了解自己,有利于自己取得進步。
其它方面:
在福田法院執行局實習的兩個月里面,自己親身經歷法院強制執行中的種種程序,見過各種各樣的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參與了各種案件的執行過程,心里不由得感受到執行難度之大。對于法院判決的許多案件,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情況很少,許多都需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措施,當事人才愿意執行。另外,即使法院對被執行人進行了強制措施,有的被執行人也不愿意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這種現象,不僅僅是法律意識淺薄和法院執行機構的缺陷導致的,而且還是各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而執行難不僅僅是關系到申請執行人的切身利益,而且是關乎法律權威的建立和法律尊嚴和法治和諧社會的構建的命運。所以,在實習的過程中,自己不時地思考,為什么法律文書的執行如此難呢?如何才能解決司法中這樣困境呢?這些問題,我想,不僅僅是自己作為一個法學的學生必須思考的問題,而且是整個司法系統需要面對和解決的難題。
經過我的查找資料和調查,我找到了一系列這樣的數據:1986年以前,當事人對生效的法律文書的自覺履行率為70%,之后逐年下降,到了1996年,10年間債權人的申請執行率上升到70%以上。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截至1999年6月份,全國法院共積存未執行案件85萬件,標的金額總計2590億元。僅2003年,全國各級法院未執行案件就達36萬件。[i]而 2005年全國法院未結執執行案件達37.9萬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5.02%。而大量的執行積案是由于當事人自動履行率下降,強制執行率明顯上升導致的。以深圳為例,2005年,全市法院審結民商事案件72777件,同期人民法院受理民事執行案件45436件,占62%。這就是說,即使不考慮其他任何因素,全市法院每年審結的民事生效判決,有超過六成要交付強制執行的。[ii]執行難的現狀不僅僅表現在數據的統計上。在實習的過程中,我參與了各種案件的執行過程,親眼目睹了當事人無視法律,對于執法人員陽奉陰違,惡意轉移、隱秘財產的現象。同時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不是很高,執行機制不夠完善等等各種情況都體現了法院執行難的現狀。這種現狀不僅僅體現在對于生效判決,當事人自覺履行率低,而且體現在即使實施強制措施,順利執結的難度也是比較大的。
我想,造成執行難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
首先,從立法的角度出發,執行立法嚴重滯后。在實習的過程中,我接觸到各種各樣的關于執行的法規規定,但是真正通過人大確定下來的統一的法律卻很少接觸到,接觸到的大多都是地方性的法規,譬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這只是深圳市地方性的法規,所起的作用也只能適應于深圳這一地區,也就是只治標不治本。現有的《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的條文只有30多條,并且都是比較原則性的條文,缺乏可操作性,從而執行中的許多事項都有法可依。譬如當法院在扣劃、凍結被執行人的款項的時候,銀行等金融機構有協助履行的義務,但是如果這些機構沒有履行或者沒有積極及時地履行,法院也無可奈何的。因此,執行的立法嚴重滯后,給法院執行帶來了很大的難度。
其次,從執行機構的角度出發,執行機構的不合理和不完善也是執行難的原因之一。有學者提出,法院行使執行權,“審執不分”是導致“執行難”的體制原因。他們認為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規定了設立執行庭,這僅僅達到了一個目的,即:禁止審判庭行使執行權,卻忽略了執行庭在繼續行使審判權,仍然使審執不分。[iii]這固然是一個原因,但是在我實習的過程中,我也發現了執行機構和體制的不完善。譬如根據我在實習過程中的了解,如果基層法院,如福田法院的判決中的當事人不服基層法院的判決,可以到中級法院上訴,如果中級法院改判了福田法院的判決的話,上訴判決書生效了以后,義務履行人不履行義務,權利人是要到基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這樣就造成了一個法院里的審判與執行內容的脫節,不利于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如果是當事人再申請再審的話,那就造成更大的執行難度了。因此,執行機構的不完善也是執行工作的一個重要障礙。
再次,從執行的外部條件出發,公眾的法律意識薄弱是造成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國家的執行威懾機制的不完善和威懾力度的不強,也導致執行難。現代法律意識尚未形成,整個社會的法治意識還比較淡薄,還沒有真正確立起尊重法院和法院裁判的意識。法律文書生效以后,義務履行者并沒有嚴格按照文書的判決要求去做。試想一下,一個在審判階段,連答辯狀都沒有提交,也沒有出庭為自己辯駁的敗訴者,怎么會在法律文書生效后,自覺履行自己的義務呢?許多當事人都無視法院的判決的,甚至公然抗法,或者是即使有財產,也需要法院采取強制措施,才可以執結案件,這樣也就大大地浪費了司法資源。在實習的過程中,我曾經見過連裁定書是什么都不是很清楚的拖欠工人工資的企業老板。試想一下,連這樣簡單的裁定書都不知道的人,怎么會尊重法律,崇尚法律,嚴格按照法律文書的要求去履行自己的義務呢?公眾的法律意識的增強和對法律的信賴是順利執行很大的保障。
另外,保護主義的嚴重干擾也成了順利執行的一個障礙。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是我們現在地政治形勢、經濟形勢和社會發展形勢的產物。各個地方政府和部門為了各自的利益,在別的地方法院對本地區法院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或者扣押的時候,會根據各自的利益進行不同程度的阻撓,或者是不提供積極的協助。這樣,那些財產在別地的案件就不能很好、及時地進行執結了。
同時,社會誠信的缺失和執行者的素質不高,積極性不強,或者工作量比較大,而執行人員超負荷地工作等等其他原因都是會導致執行難的。
而解決這些難題的對策,我想應該從以下這些方面著手:
第一,為執行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做好立法工作。人大需要加大立法進程,對執行工作中的各個環節進行考察和探討,找出問題的根源,制定出各個方面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實踐性的法規,使執行工作有法可依。各種各樣的權利義務都非常明晰的時候,自然就便于各個當事人和執行工作人員的履行公務和執行公務了。
第二,要進行執行機構改革,強化執行措施和加大執行力度。要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應從執行體制方面入手,將執行權從法院分離出去,建立獨立地執行機構,統一行使國家的執行權。[iv]這既符合國際慣例,也有利于從根本上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既減輕法院的工作負擔又避免了因執行難而造成的“法律白條”對法院的司法權威的影響;既能實現執行實施權和裁判權的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的目的,又能實現公正與效率的協調統一,并保障執行權的運行更具有民主性和開放性。同時執行措施也要與時俱進,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費,懸賞制度和轉讓無形資產等措施來加大執行力度。同時也要完善執行制度中的舊措施制度。例如財產申報制度,執行風險提示制度等等。只有在一個好的制度和好的措施的環境下,順利執結各種案件才可能成為現實。
第三,提高執行人員地素質,提高他們工作的積極性,讓他們明白自己肩上的責任和使命。如果有好的制度和環境,但是沒有好素質的人員執行,再好的外部環境也是沒有用的。建立穩定的、高素質的執行隊伍,加強他們的廉正作風的建設,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和執行技巧,設立各種激勵和處罰制度(例如頒發和扣獎金制度),鼓勵和促使他們提高自己的工作積極性,也就為順利執行各種案件提供了人員保障。
第四,建立國家執行威懾機構。我想,這是最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解決執行難的辦法。所謂國家執行威懾機制,就是通過對被執行人各種信息共享,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公眾共同增強對被執行人的制裁和限制等懲戒力度,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債務,全社會尊法守信的一種社會運行方式。
被執行人是否自動履行取決于他對于兩種不同情形下所預期的成本與收益的權衡。如果不履行義務的收益大于成本那么,他便會選擇不履行義務了。而在現實的執行威懾體制中,不履行義務既不會增加額外負擔,就算有,也是利息而已,也不會遭受坐牢之苦,利大而風險小,被執行人怎么會自動履行義務呢?因此,建立強有力的執行威懾制度是非常有必要和有利于執行的順利執行的。它的建立不僅僅能夠重新塑造法律的權威,維護法律的尊嚴,而且可以再構社會的信用體系,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執行的威懾機制應該體現在事前的審慎選擇效應、事中的利益損失效應和事后的聲譽損毀效應三個階段。[vi]讓被執行人處于這三個階段的時候,面對強大的威懾力,并且經過衡量后,選擇自覺履行義務。國家執行威懾機制的威懾途徑可以通過對被執行人的各種信息的共享來實現,建立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把各個被執行人的信息公諸于眾,與社會上的各個領域例如金融機構,房地產機構等等的信息聯在一起,降低被執行人的誠信度,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同時也可以通過加強人民法院的強制措施來進行。執行措施不僅僅是針對財產的,而且也可以針對人身的,當然,這些強制措施應該是非常嚴格的,這樣才能形成強大的執行威懾力。也可以通過行政制裁和行政限制措施進行,例如工商機關限制投資,出入境管理機關限制出入境和產權管理機關限制產權交易等等。另外還可以通過對被執行人的負面評價來進行。例如對中共黨員、人民代表等政治名譽的影響,影視藝人、知名人士、名牌企業的影響等等威懾手段來構建執行威懾機制。[vii]構建執行威懾機制的手段是多樣的,但是目的也就只有一個,也就是讓被執行人在事前的審慎選擇效應、事中的利益損失效應和事后的聲譽損毀效應這三個階段的時候能夠作出選擇,而這一選擇是因為有著強大的威懾力,不履行義務的損失大于利益,所以就自覺履行義務了,從而達到解決執行難的目的。
執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個階段,但是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階段。因為當事人之所以選擇訴訟,是因為相信法律能夠實現自己的權利,這種實現權利,并不是一張法律白文,而且實在的權利實現。如果在執行的過程中,無法實現當事人這個目的的話,公眾的法律信賴程度就會降低,法律的權威也將無法得到尊重,那么法治社會就無從說起了。于是執行階段是非常重要的,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也是迫在眉睫,我相信如果我們能夠認真分析問題的根源,想方設法地解決問題,執行難的司法現象將會有所改善,甚至根絕!道路是曲折的,但是前途是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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