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天水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用人單位及其全體在職職工生育保險。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駐市部省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生育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職工生育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建立職工生育保險基金。職工生育保險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第四條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生育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職工生育保險的業務工作。
市、縣區財政、衛生、計劃生育、物價和地稅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統一政策、統一標準、統一業務流程。
凡駐秦州區、麥積區市屬及市屬以上單位生育保險,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登記、繳費申報和審核工作;區屬單位的生育保險,由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登記、繳費申報和審核工作。五縣范圍內單位的生育保險由所在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登記、繳費申報和審核工作。
生育保險費征繳按照我市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辦法執行。
第六條生育保險屬強制性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有依法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按上年度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0.6%核定繳納。
財政全額或差額供給醫療費的單位按本年度元月份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0.25%核定繳納。財政全額供給醫療費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足額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按預算進度由財政代繳。財政差額供給醫療費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由財政補助50%,足額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按預算進度由財政代繳;單位負擔50%部分,根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填寫《社會保險基金專用繳款憑證》,送交開戶銀行辦理繳費手續。
財政供給醫療費以外的單位,在每月25日前,根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到所屬地稅征繳管理機關申報繳納生育保險費。
繳費基數每年一月份由各用人單位申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按月調整增減變化,年終清算。
第八條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在本辦法施行后30日內,新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獲準成立后30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登記。
單位合并、兼并、分立、轉讓、租賃、承包的,由接受單位或承繼單位負責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生育保險基金分為統籌基金和市級調劑金。市級調劑金按照上年基金收入的1%籌集,于每年12月底上解市級財政專戶;剩余部分為統籌基金。
第十一條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財政全額或部分供給醫療費的單位,依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該單位女職工只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其他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該單位女職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和生育津貼;男職工配偶未就業且為城鎮戶籍的按照國家規定只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職工違反國家及省、市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符合國家、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懷孕,并在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生育或非選擇性別流產的女職工,在妊娠期內的產前檢查費、胎兒畸形檢查費和因妊娠引起疾病的住院治療費;分娩期內的診斷費、檢查費、治療費、檢驗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品費等,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生育醫療費用,實報實銷,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四條參保職工可以自主選擇一家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住院分娩。
女職工懷孕后,持用人單位介紹信、當地計劃生育部門核發的《生育保健服務證》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產前檢查,產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待分娩結束后,到定點醫療機構與住院分娩醫療費一并結算。
女職工因分娩或非選擇性別流產需要住院的,應持用人單位介紹信、當地計劃生育部門核發的《生育保健服務證》復印件、本人身份證以及2000元住院押金,辦理住院手續。其所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生育醫療費用,由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照生育保險政策和定點醫療協議規定結算;屬于個人自負的費用由個人支付。
第十五條女職工生育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負擔。生育津貼以用人單位當年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甘肅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省政府2002年第27號令)對應享有的天數計發。
(一)女職工晚育并在產假期滿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155天的生育津貼;晚育但未在產假期滿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105天的生育津貼;非晚育的享受90天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懷孕四個月以下非選擇性別流產的享受15至30天的生育津貼;滿四個月不滿七個月非選擇性別流產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滿七個月以上非選擇性別流產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