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區補充工傷保險工作按照湖南省人社廳、財政廳和保監局聯合下發文件《關于開展補充工傷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開展,補充工傷保險是指在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工傷社會統籌的基礎上,通過與商業保險合作,在不增加參保單位繳費的情況下,適當提高工傷職工待遇,降低用人單位負擔,分散和化解用人單位風險,促進工傷預防的商業保險。
1.因工傷殘職工,在按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基礎上,再由補充工傷保險按照傷殘1級至6級和7級至10級分別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20%和10%進行補償;傷殘職工存在生活自理障礙的,經勞動能力鑒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由補充工傷保險分別一次性支付 6 萬元、4萬元和2萬元生活護理補償金。
2.因工死亡職工,其近親屬在按規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基礎上,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 586 號)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五款規定的情形的,再由補充工傷保險支付6萬元工亡補償金;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 586號)第十四條第六、七款及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的,再由補充工傷保險支付2萬元工亡補償金。
3.用人單位應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補充工傷保險按照傷殘5級至6級和7級至10級分別予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總額的 40%和 20%。
補充工傷保險支付給用人單位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核定基數按照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計發基數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