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
各旗縣區醫療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員會、稅務局,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各參保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意見》(國辦發〔2019〕10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意見〉的通知》(內醫保辦發〔2019〕44號),為強化我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共濟能力,提升管理效率,降低運行成本,保障生育醫療服務待遇,就生育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兩險”)合并實施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登記和生育保險費征繳
(一) 參保登記
“兩險”合并實施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登記同時辦理。
(二) 保險費征繳
1. “兩險”合并實施后,統一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合并計算;踞t療保險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征繳,生育保險基金并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2. 參保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6.7%,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2%。
二、基金管理
“兩險”合并實施后,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保險待遇支出項目,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充分利用醫保多種監管手段,強化監控和審核,控制生育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
三、生育保險待遇
(一)享受我市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需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計劃生育政策。
(二)首次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職工,設置一年的等待期,等待期內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三)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享受以下生育醫療待遇:
1. 產前檢查、人工流產、節育等門診醫療費,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待遇政策。
3. 因病理性流產住院產生的醫療費實行限額支付,限額支付標準為1500元。
4. 順產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實行限額支付,限額支付標準為3000元。
5. 難產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實行限額支付,限額支付標準為4000元。
(四) 生育津貼。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參保人員中非財政供養人員產假期間發給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的計發天數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執行。生育津貼的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生育津貼=(職工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天)×領取生育津貼天數。
1.妊娠滿7個月生產或早產的,按98天計發生育津貼。
2.難產的,在98天基礎上增加15天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15天生育津貼。
3.妊娠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按42天計發生育津貼。
4.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參保男職工,其配偶生育期間,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10天護理假津貼。護理假津貼以職工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護理假津貼=(職工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天)×10天。
四、醫療服務管理
“兩險”合并實施后,生育醫療服務納入基本醫療服務管理范圍,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參保人員引產住院、分娩住院醫療費按病種實行限額付費。參保人員產前檢查、人工流產、節育等門診醫療費執行城鎮職工門診統籌待遇政策。
根據國家、自治區及我市分級診療制度建設要求,參保人員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原則確定具有產科標準化設置的二級醫療機構和二級婦產醫療機構;
跨統籌地區生育的參保人員,生育前應在市或旗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未備案發生的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不予支付。
五、生育醫療費結算
(一)參保人員產前門診檢查治療、住院引產和住院分娩,需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刷卡就醫,即時結算相關醫療費。應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和住院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由定點醫療機構記賬;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負的醫療費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參保人員結算。
(二)市或旗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記賬支出的門診統籌醫療費和引產、分娩按病種限額付費的住院醫療費。為建立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定點醫療機構主動控費,低于限額付費標準的,結余部分獎勵給定點醫療機構,高于限額付費標準的,按限額付費標準結算。
(三)參保人員的生育津貼和經批準備案跨統籌地區生育的生育醫療費由市醫或旗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六、信息管理
“兩險”合并實施后,充分利用醫療保險信息化管理系統平臺,實行參保登記、應繳賬建立、基金征繳、劃賬、醫療服務監管、費用結算及財務統計信息系統等的一體化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