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勞動法規定,蘇州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那么蘇州產假工資具體發放標準如何的?蘇州產假工資計算方法是如何的?本文為你詳細的介紹蘇州產假工資的相關知識。
計算公式:
產假工資=平日正常工作工資x100%
溫馨提示:
休假期間視作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產假多少天?
產假的規定為:女職工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8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休息83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現行的國家產假規定是2012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產假待遇。
一、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法定節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晚婚晚育假、節育手術假、女職工孕期產前檢查、產假、哺乳期內的哺乳時間、男方護理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該條例第六十四條明確:本條例第二十條用于計算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用于計算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月工資的標準,第二十六條用于計算不予支付月工資的標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雙方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
(三)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二、根據《蘇州市職工生育保險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15]2號)規定: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不重復享受。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因此符合蘇州市區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條件的女職工,用人單位在其依法享有產假期間應正常支付其全額工資,若收到的生育津貼高于其產假工資的,再將差額部分發放給女職工;如生育津貼低于等于其產假工資的,則無需再支付。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上述待遇的,勞動者可至當地勞動監察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