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育保險報銷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等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保山市生育保險繳費比例】
第五條
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職工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財政全額撥款單位由財政預算繳撥),職工個人不繳費。
職工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繳費比例為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人民團體等單位繳費比例為0.5%,其他參保單位繳費比例為1%。
職工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的調整,由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或者所在縣(區)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登記手續。其中,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職工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終止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職工生育保險費;
(二)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收入;
(四)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五)財政在基金出現不足時給予的補貼資金;
(六)其他依法應當納入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資金。
第八條
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于平衡政府其他預算,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挪作其他用途。
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部門對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保山市生育保險待遇標準】
第十一條
職工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包括:
(一)生育或者計劃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貼;
(二)生育或者計劃生育的醫療費;
(三)生育營養補助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二條
職工領取生育或者計劃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貼標準,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繳費月平均工資和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假期天數為實際計發數。計算公式為:
實際計發數=月平均工資(元)÷30(天)×假期天數
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生育不發生育津貼,生育期間由單位按原渠道發放產假工資。
第十三條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懷孕流產、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享受以下產假待遇:
(一)女職工生育正常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二)女職工生育為難產、剖宮產的,增加產假15天。
(三)女職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女職工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男職工晚育的享受7天護理假。
(五)女職工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15天。
(六)懷孕滿7個月以上流產時按照正常產假休假。
(七)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7天,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八)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摘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天。
(九)施行輸卵管結扎的,休假30天,產假期間結扎的產假順延。
(十)施行輸精管結扎的,休假15天。
(十一)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30天;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天。
(十二)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補救手術的,休假40天。
國家和省對產假進行調整的,執行調整后的產假。
第十四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藥品費、護理費和治療費。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皮埋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由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或計劃生育醫療費實行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協議結算,具體結算辦法由經辦機構自行約定。暫不具備協議結算條件的統籌地區執行個人包干結算辦法。協議結算或包干結算執行“結余歸己,超支自擔”原則。與醫療機構協議結算超支的醫療費用,協議醫療機構不得向職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