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流產員工享有假期有明確規定,那么具體規定是怎樣的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國家對流產員工享有假期有明確規定。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流產。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按照湛江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流產的女職工,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這里的“產假前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女員工如何享受產假待遇
司法實踐中,職工混淆流產后的產假期間和正常生育的產假期間的情況時有發生;而用人單位認為只有正常生育才能享受產假待遇的誤區也經常出現。對此,鄧律師提醒廣大女職工,要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規定,依法維權,同時也不要過度維權。
依據申請假期女職工的不同條件,所謂“流產假”可能是“小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或病假,分別享受不同的待遇。女職工生育津貼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乘以產假天數。
產假天數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屬計劃內生育二胎的,產假不享受晚育待遇。
(二)女職工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為20天;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延伸閱讀:終止妊娠最多休75天
4月1日起,東莞擬調整生育保險部分待遇標準。記者昨日獲悉,市社保局現就調整方案向社會征求意見。根據市社保局發布的《東莞市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生育保險部分待遇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調整后的生育保險待遇增加了產假天數。如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由目前的42天產假增加到75天。市民對此次調整如有相關建議,可在3月13日前發送電子郵件至dgyb66@163.com。
終止妊娠產假更加細化
《意見稿》主要調整生育保險的部分產假天數和產前檢查待遇標準,增加了部分參保人的產假天數。調整后,參保人的產假天數更加明確。
其中,參保人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由現行的15天產假調整為15天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由現行的42天產假調整為75天產假。
值得一提的是,參保人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醫療機構根據參保人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產假天數意見。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按規定核付生育津貼;醫療機構未明確具體產假天數或產假天數意見低于15天的,按15天執行;產假天數意見大于30天的,按30天執行。
此外,根據相關規定,女職工生育還享受產假:順產的,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
產前檢查結算標準提至1200元
《意見稿》提高了產前檢查結算標準。其中,將市內一、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產前檢查結算標準從1050元調整至1200元,進一步提高了需回社保局辦理產前檢查報銷結算標準的上限。但社保局工作人員也提醒,已辦理就醫確認的參保人,其在定點醫院產檢現場結算且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仍可享受100%報銷。
分娩住院和計劃生育手術項目仍按照廣東省和東莞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市內一、二級定點醫療機構分娩住院的結算標準為3800元,市內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標準則為4800元。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市內各級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標準為200元,流產術市內各級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標準為500元,引產術市內各級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標準為1700元,輸精管結扎術市內各級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標準為550元,輸卵管結扎術市內各級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標準為1000元,輸精管復通術市內各級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標準為3000元,輸卵管復通術市內各級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標準為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