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計生條例已經出臺,具體細則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 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根據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7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推行計劃生育,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組織和公民以及戶籍在本省但離開本省行政區域的公民。
第三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實行綜合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組織實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實行由主要領導負責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置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配備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本居住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村(居)民小組組長以及村民小組配備的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負責本組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職工的計劃生育工作,由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
離開原單位但保留勞動關系人員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原單位和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共同負責,以原單位為主。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上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第十一條從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事業編制人員,其工資應當全部列入財政預算,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村(居)民委員會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聘任、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管理,在村(居)民委員會工作。逐步提高村(居)民委員會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報酬,到2015年應當不低于村(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報酬的百分之八十;村民小組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年補貼不少于五百元。報酬、補貼列入鄉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綜合管理
第十二條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管理責任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各自的責任,并接受本級人民政府考核。
建立人口信息資源政府有關部門共享制度,及時交流人口信息。
第十三條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貫徹實施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負責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培訓和隊伍建設;負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質量監督及技術人員培訓工作;指導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按照國家規定開展生育、節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識的宣傳和技術服務;受人民政府委托,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和綜合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專門機構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四條發展與改革主管部門會同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擬訂人口發展規劃,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統籌安排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資金計劃。
第十五條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安排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經費,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需要;指導、監督、檢查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在辦理出生人口落戶手續時,發現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做好個體工商戶的計劃生育工作;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對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個體工商戶落實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有利于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勞動就業以及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
第十九條城鄉住房和建設主管部門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做好建筑施工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條民政主管部門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基層政權建設的規劃中,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給予生活補助。
第二十一條農業主管部門在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時,將農村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其中,制定有利于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農業生產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條教育主管部門指導學校有計劃地開展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組織有條件的大專院校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科研活動,培養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專門人才。
第二十三條統計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人口普查和年度人口變動情況的抽樣調查,核定、管理、公布人口統計資料,對人口統計數據進行分析。
第二十四條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把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納入本地科學研究總體規劃;指導計劃生育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工作。
第二十五條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教育引導少數民族群眾實行計劃生育,了解、反映少數民族群眾對計劃生育政策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章生育調節
第二十八條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采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
第二十九條公民應當依法生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兩個以上子女,另一方無子女或者雙方各有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戶籍及居住地在邊境縣(市、區)的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
(五)因特殊情況要求再生育的。
第三十條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個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現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登記,由村(居)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三十一條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共同提出申請,并出具有關證件或者其他材料。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后,應當簽署意見,由一方戶籍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審核。符合再生育條件并且材料齊全的,即時辦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橛畔⒖梢栽诒臼『藢嵉,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婚育信息需要跨省核實的,在二十個工作日辦理。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發給再生育證明;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給予書面答復。
第五章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