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雙方各享受多少日的獎勵假?晚婚晚育假還有嗎?這些問題你都了解嗎?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廣東省產假規定詳解吧!
1、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多少日的獎勵假?
解讀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的規定,不論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產婦,均可享受80日的獎勵假。在具體實施方面:2017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條例規定享受80日的獎勵假。2017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經休完的,不適用新條例。
2、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多少日的陪產假?
解讀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3、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其中,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息多少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休息多少天?
解讀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根據《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30天的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
4、國家鼓勵公民晚婚晚育,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這說法正確嗎?
解讀
新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并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規定,取消晚婚晚育假、獨生子女父母假,凡是符合政策生育的均獎勵80日產假。
關于生育審批
1、哪些情形,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并經審批,可再生育?
解讀
根據2017年9月29日新修改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七種情形擬再生育的須經審核批準后再懷孕、生育。這些情形包括:
❶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的;
❷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❸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的;
❹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
❺再婚夫妻經批準再生育的子女為殘疾兒的;
❻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❼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夫妻雙方申請再生育時除了提供雙方身份證或戶口簿、結婚證,還需要提供相應證明,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辦理審批手續。
2、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懷孕前辦理再生育審批?
解讀
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在懷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內主動到辦理機構辦理生育登記。
辦理機構經核實申請人婚育情況無誤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上述時間不包括鑒定、補充材料等時間。
3、辦理再生育申請,夫妻雙方為本省內同一個地級以上市戶籍但不在同一個鄉鎮、街道的,向(?)辦理機構提出申請。
解讀
《辦法》第二十一條夫妻雙方可向一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機構提出再生育申請。
根據夫妻雙方的戶籍情況,可按以下情形辦理:
(一)夫妻雙方為我省同一鄉鎮、街道戶籍的,向戶籍所在地辦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夫妻雙方為省內同一個地級以上市戶籍但不在同一個鄉鎮、街道的,向女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夫妻雙方戶籍不在省內同一個地級以上市,但女方常住在男方戶籍所在地的,向男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機構提出申請;
(四)夫妻一方為外省戶籍且擬按我省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向我省一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機構提出申請。
4、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哪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負責,以哪家為主,納入哪家的日常管理?
解讀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六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關于生育獎勵
1、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的年齡是:男性滿幾周歲,女性滿幾周歲開始?
解讀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于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并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于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始,按一定標準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于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2、符合條件的夫妻可憑《廣東省生育登記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計生均等化服務,享受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的生育保險和有關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這說法對嗎?
解讀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具體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后落實節育措施的,節育手術費用由本人支付。
3、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哪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誰作出征收決定,具體工作由所屬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執行,誰和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執行?
解讀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九條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由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作出征收決定,具體工作由所屬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執行,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執行。
延伸閱讀:廣東女職工增加50天產假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9月29日)起施行。根據決定,廣東女職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獎勵假,從三十日延長至八十日。與前日提交審議的修正案草案相比,最終通過的決定將再婚和子女病殘等特殊情況的再生育政策作出微調,明確七種情形可再生。
廣東省女職工產假延至最少178天
原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加上98天順產假后,廣東省女職工產假最少為128天,剖腹產等難產的情況可增加30天,即158天。決定將女職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獎勵假,從三十日延長至八十日。
決定的通過,意味著廣東省女職工產假將由最少128天延長至最少178天。
也即
順產:98天+80天獎勵假=178天
剖腹:98天+80天獎勵假+30天破腹產假=20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