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產假新規定
近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作出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決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二孩不用辦理準生證,女方在法定產假期滿后可再享30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生二孩無須辦準生證
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楊敬介紹,《條例》2002年9月3日公布施行,2007年和分別作出過修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對現行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調整后,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后,為適應新形勢,浙江有必要對《條例》進行及時修改。”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丁祖年介紹,修改主要圍繞在當前亟須解決的再生育條件、獎勵保障等問題進行。
對比之前版本,《條例》最大的改變是“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刪除了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等規定。
條例同時規定,對按照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登記服務的具體辦法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制定。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省衛生計生委的相關專家表示,符合規定的夫妻生育兩個及以內子女的,只須憑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婚育情況承諾書,即可去夫妻一方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的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機構辦理生育登記。也就是說,一對夫妻生育第一和第二個孩子的,均無需辦理準生證。
“一家三寶”也可以實現
失獨家庭可按規定自主安排生育
不只可以生“二孩”,在某些情況下一家也可以擁有三個孩子。
《條例》規定,符合一些特定情況的夫妻,經過批準可以再生育一胎。比如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沒有生育過,再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再比如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經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或者確診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夫妻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也可以再生一胎。
不過,這些情況都需要省衛生和計生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條例》也關注到了“失獨”家庭,規定因子女死亡而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按照條例規定自主安排。
楊敬說,關于生育調節中有一條需要注意,就是依法收養的,并不影響家庭按照規定生育,但“公民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由再生育”。
產假可以再多休30天
未婚生育半年后仍不結婚的要挨罰
自從國版計生條例實施,關于產假的猜測就有很多,浙江將如何執行呢?《條例》規定,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婦,可以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
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后,享受30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的優惠獎勵。
不僅是女方,男方也可以享受15天的護理假,這期間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修改前的條例曾對晚婚晚育進行的獎勵和照顧被刪除了。
如果小夫妻表示,只有一個孩子挺好,不再生育第二胎了,獎勵怎么辦?楊敬解釋,根據“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對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過申請,仍可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不過,如果“超生”了還是要狠罰的。違反規定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多生一胎的,按照2倍至4倍征收。杭州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4632元,如果不符合規定,多生了一個,那么按照最高標準4倍罰款,就要罰178528元,夫妻雙方都要罰,也就是357056元。
條例對未婚生育行為的處理也有了更細的政策。對于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6個月后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0.5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胎的,按照1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對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的,按照1.5倍至2.5倍征收。
延伸閱讀:浙江省婚假新規定
浙江:婚假3天
2016浙江婚假出了新的規定,原來的晚婚假12天取消,婚假只剩3天,具體請看快車教育小編收集的資料!
自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訂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來,各地相繼開始修訂地方計生條例。據查,目前至少已有安徽、山西、江西、廣西、廣東、湖北、天津、浙江、寧夏9個省份的新計生條例正式出臺。這9個地方在新規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時對產假和男性陪產、護理假做出一定調整。調整后,山西婚假達30天,安徽、江西等地的產假有158天,廣西和寧夏男性的陪產假延長到25天。
根據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以下福利: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后,享受30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用人單位還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下面是修改之前的浙江省新勞動法規定的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浙江省婚假一般有多少天
1980年2月20日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規定:
原勞動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曾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這個辦法試行以來,有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到外地料理喪事的,由于沒有路程假,給職工帶來了一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對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四、以上規定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執行。
注:浙江省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