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關系生育的; (二)不符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再生育的; (三)符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但有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再生育的; (四)不符合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生育間隔期再生育的; (五)符合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領生育證生育的。 二、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但生育時已達到法定婚齡,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個月內補辦結婚登記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年人均純收入(以下簡稱計征基數)的5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高于計征基數1倍以上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1個子女的,依次遞增5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領生育證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