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標志著全面兩孩政策的配套規定在江西省正式實施。
據了解,新修改《條例》調整完善了生育調節、獎勵保障、技術服務、法律責任等計劃生育配套政策,刪除了部分因國家政策調整已不適用的相應管理措施,共涉及24項內容。
“提倡一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 縮短生育審批時限至10個工作日
新修改《條例》明確“提倡一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并首次提出了省際間生育政策不一致時的適用辦法,即“夫妻有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本省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同時,以前實行第一胎生育服務證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證制度改為按政策生育一孩、二孩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和再生育審批制度,這意味著從《決定》公布之日起,對生育兩個及以內孩子的,不再實行生育審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對符合《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實行審批制度,并縮短審批時限,由原來的20個工作日縮短至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4類家庭可再生育 取消晚婚晚育假 增加產假60日為全國最長
“為了保障家庭的穩定和諧,新修改《條例》對再生育情形比較寬松人性。”江西省衛生計生委家庭發展處處長江蓉表示,在充分考慮再婚、病殘兒、收養等各類家庭生育需求的基礎上,新修改《條例》確定了可再生育的4類情形,包括: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設立的技術鑒定組織確診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已合法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夫妻婚后滿五年未懷孕生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鑒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依法收養了兩個孩子的。
因國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條例》相應取消了原條款關于晚婚晚育的獎勵規定。但同時規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6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5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江西省衛生計生委副主任李曉瓊表示,江西的產假是全國最長的。
停發獨生子女光榮證 原獲證夫妻繼續發放獎勵費
“1月1日之前生育了一個小孩的父母,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可以繼續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之后的父母不再發放。”江蓉表示,新修改《條例》明確,若是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申請再生育的夫妻,從領取《生育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獎勵和優待,但生育后不需再退還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在1月1日之前,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繼續對家庭進行獎勵和扶助、特別扶助政策。”江蓉表示,新修改《條例》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明確了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二女戶家庭可以繼續享受有關獎勵扶助政策的同時,新增了城鎮獨生子女父母可獲得計劃生育獎勵金的有關規定,即:對于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按照一定標準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同時,新修改《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將原條例第五十八條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