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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口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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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廣東省人口計生條例修正案:生育一孩后又收養一孩,不影響再生第二孩

針對今天上午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廣東省衛計委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回應了媒體相關疑問。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對全省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會產生哪些影響?

答:據測算和分析,我省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積極影響大于挑戰,長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一是生育水平會有所提高,但可以穩定在適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戶籍人口總和生育率將從1.61上升至2018年1.96,2019—2030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動,不會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彈。二是出生人口數量會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圍之內。預測與現行政策相比,2016—2020年戶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18萬;2018年可能多出生 27萬左右,達到峰值,之后逐年遞減。三是出生人口增多會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資源帶來一定的壓力,但主要是結構性矛盾,通過經濟社會發展與合理引導可以滿足群眾需要。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滿足群眾生育愿望,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穩定。新增人口進入勞動年齡后,有利于擴大消費需求,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問:我省“單獨兩孩”政策的實施效果如何,是否為啟動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提供了有利條件?

答:自3月27日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以來,全省衛生計生系統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堅持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監測和預警機制,積極開展跟蹤服務。據統計,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全省共有16.2萬對“單獨夫婦”申請生育二孩,其中15.2萬對夫婦獲得批準,目前已出生約5萬人。從整體情況看,審批、生育數量及分布情況與預期基本一致,配套公共服務充足供應,整體工作平穩有序。同時,實施“單獨兩孩”政策,邁開了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一步,釋放了部分生育勢能,有利于客觀把握群眾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為,為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奠定了扎實基礎。

問:我是獨生子女,假如我父母沒有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丟了。請問,我父母是否必須補辦光榮證才能在年老時領取獎勵金?

答:根據規定,父母應在生育后盡快申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憑證享受各項獎勵優待。但由于實踐中存在該領未領、該發未發、領后丟失、領后又生等多種情況,出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與事實上的獨生子女身份并不完全匹配的現象。為解決這一實際問題,要求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辦理各項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時,要以核實其實際生育狀況,而不是僅憑其是否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為依據。因此,新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均可領取獎勵金。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如果我還是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能否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優待?

答:按照國家確立的“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原則,對新條例實施之后,即1月1日后生育一個子女且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可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準,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已經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夫妻,如果在新條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繼續給予獎勵。但此前已經享受的待遇不用退還。問:有的夫婦在新條例實施前搶生了二孩,是否還要給予處理?答:對于新條例實施前搶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規屬違法行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已經作出處理的不再改變;對尚未作出處理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生孩子還要不要審批?

答:新條例規定實行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制度。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通過生育登記服務制度,準確掌握生育信息,重點加強優生優育、避孕節育、婦幼健康的咨詢指導,落實免費的衛生計生服務項目。符合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目前,具體的登記和審批辦法正在抓緊制定,爭取盡快出臺。但這不會影響群眾的權益,在辦法出臺后及時補辦有關手續即可。

問:根據“全面兩孩”政策,如果我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雙胞胎,還能否再生育?

答:新的《人口計生法》和省條 例的規定是“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而不是“兩胎”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雙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問:假如我生育一個孩子后又收養了小孩,還能不能再生育一胎?

答:《收養法》規定“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一直以來,我們都很重視對收養的管理,防止有人通過收養的方式規避計劃生育政策。但考慮到收養行為具有公益性,所以,這次修訂條例的一個重大改革,就是取消收養子女對生育行為的影響。公民收養子女的,既不影響其自身的生育權利,也不影響其獲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的權利。

問: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外,新條例對特殊情況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考慮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條例第十九條的第一二項作了相應規定:因子女死亡,現家庭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因子女死亡,現家庭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時,第十九條的第三項規定了“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定再生育條件的情形”,這主要是由于再婚和子女病殘的情況相對特殊,其生育狀況比較復雜,相應的再生育條件須進一步論證,待國家出臺指導意見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體規定。“全面兩孩”政策是黨中央作出的惠民生、利長遠、合民心、順民意的重要戰略決策。因此,此次修訂《條例》聚焦于貫徹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盡快讓全省人民享受到“全面兩孩”政策以及配套實施的其他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改革成果。

問: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未在60日內補辦登記的,要征收2倍的撫養費。新條例是否有所調整?

答:隨著“全面兩孩”政策的實施,新條例適當減輕了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的法律責任。新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即不再征收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問:新條例規定了計劃生育誠信管理,請問這是基于什么考慮,下一步怎么操作?

答: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要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使尊法守法成為全體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6月14日,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 2020年)》(國發〔2014〕21號)提出:加強人口計生領域信用建設,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廣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 (2013—2020年)》也提出了相關的要求。下一步,我們將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訂具體操作細則,落實好新條例的規定。問:新條例實施后,群眾是否還需要上環結扎?答:新修改的《人口計生法》和新條例均已規定“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刪除了原來關于上環、結扎和查環查孕的有關規定及相應處罰。但上環結扎作為長效避孕節育措施,如果群眾自主自愿選擇的,衛生計生部門將繼續提供優質服務。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是否意味著要取消計劃生育基本國策?

答:計劃生育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人口眾多的基本國情和省情都不會發生根本改變,人口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壓力、人口與資源環境的緊張關系將客觀存在。同時,人口與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完善,賦予了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新的內涵。當前,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就是要實施好“全面兩孩”政策,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引導家庭負責任、有計劃地安排生育,依法嚴控政策外多孩生育,維護良好生育秩序,調控人口總量、提升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引導人口合理分布,促進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發展。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是否意味著要計生工作沒有以前重要了,計生工作隊伍的壓力也減輕了?

答:“全面兩孩”政策關系到億萬家庭的幸福安康。要把這件好事辦好,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任務不是減輕了,而是更重了,內容更豐富了,要求也更高了。既要加強對群眾的服務,又要管控可能出現的風險。同時,還要依法嚴控政策外多孩生育,維護良好生育秩序。因此,必須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加強出生人口動態監測,加強計劃生育行政管理、技術服務和群眾工作隊伍,保證各項服務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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