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條例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農村居民,或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頗族的,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修訂后的條例中規定,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條例設專章對生育調節內容作出規定,明確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夫妻雙方是城鎮居民的,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有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妻雙方結婚滿五年因不孕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夫妻雙方都是歸國華僑或者港、澳、臺同胞,回內地定居時間不滿六年、現居住在本省的,以及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頗族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農村居民被錄用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正式職工的,按照城鎮居民身份執行計劃生育政策。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農村居民,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少數民族農村居民按照本條例規定已生育二個子女后,有夫妻雙方都是居住在邊境村民委員會轄區內的少數民族;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頗族這兩種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再婚的,再婚前雙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養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但復婚夫妻除外。依法生育子女中,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病殘兒醫學鑒定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非遺傳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遺傳性殘疾,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但合計生育數不能超過三個。
條例還確定男方25周歲、女方23周歲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記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晚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15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30天。按照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