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關于提高東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通知》(東府〔2008〕145號)規定,我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從2009年1月1日起增加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醫療待遇,為進一步明確待遇申領等具體事宜,保障參保人的基本權益,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符合以下條件生育(生育時間以《出生醫學證明》的出生時間為準,以下同)時,可享受生育醫療待遇:
1.符合國家、省等計劃生育及社會保險有關規定;
2.按照我市計劃生育管理要求,生育前已按規定在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登記并接受有關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3.生育時連續參保并足額繳費滿2年以上。
二、參保人申領生育醫療待遇應提供以下資料:
1.診斷證明原件;
2.醫療收費收據(發票)原件;
3.《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如《準生證》等;
6.本人銀行存折原件及復印件(綜合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和本市戶籍城鄉居民參保人除外);
7.社會保險卡原件及復印件;
8.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后生育并符合待遇申領條件的參保人,于生育出院后兩個月內持有關資料到各鎮(街)社會保障分局辦理待遇申領。同時符合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領條件的,須一次性辦理申領手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