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小張是2008年大學畢業生,當年9月,他被一家私營企業正式錄用了。公司為小張辦理了入職手續和社會保險。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應為員工辦理五險一金,但小張的社保對賬單上只有三險,不包括失業和生育保險,也沒有住房公積金。小張明知道企業的行為違法,但考慮到工作相對難找,自己又在積累經驗的階段,就沒有辭職。上班后不久,小張和大學男友結了婚。2010年底,小張面臨分娩,要求單位支付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但是,公司方面認為,小張生育期間并未上班,不同意為此支付任何費用。小張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了仲裁。當地勞動仲裁機關經過審理后認為,小張有權要求單位按照個人工資標準支付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律師說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本案例中,小張所在單位未為小張辦理生育保險,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只能由單位按照小張產假前的工資標準予以支付,單位以未上班為由拒絕支付生育津貼的做法是完全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