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8號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于5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5月30日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6月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5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計劃生育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全社會都應當積極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政府政績和單位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2]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