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以下8種情況可生二胎。分別是:
1、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
5、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子女后又懷孕的;
6、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8、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準,應當報上一級計生部門備案。
陜西:200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訂的《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有特殊貢獻人員作出照顧性政策:因保護人民財產安全、搶險救災、見義勇為致殘喪失勞動力者,烈士的獨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吉林:根據吉林現行的《計生條例》規定,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第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鑒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癥,收養子女后又懷孕。夫妻雙方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并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生育一個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第一個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并贍養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無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
此外,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并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一方無子女;夫妻一方為喪偶,另一方無子女;夫妻一方為離異有兩個以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