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知識問答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什么要制定《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一條明確,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在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獲得經濟補償和基本醫療服務,均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婦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規定》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規定》第二條明確,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含個體工商戶招用的雇工)。
三、生育保險費應由誰來繳納?
《規定》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屬地原則依法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四、生育保險的統籌層次是如何規定的?
《規定》第四條規定,生育保險實行設區的市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五、生育保險工作的管理職責是如何劃分的?
根據《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衛生計生、稅務、審計、價格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生育保險有關工作。
六、工會、婦聯組織在生育保險事業中的責任是什么?
《規定》第六條明確,工會、婦聯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生育保險重大事項研究,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七、生育保險資金籌集和使用的原則是什么?生育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如何補足?
《規定》第七條規定,生育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八、生育保險基金由哪幾個部分構成?
《規定》第八條明確,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政府補貼資金;
(五)其他依法應當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資金。
九、用人單位如何繳納生育保險費?
《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
十、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應如何確定?
《規定》第九條規定,生育保險費的具體繳費比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測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