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實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進一步完善我市職工生育保險制度,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用人單位及其全部職工和雇工(以下統稱職工)均應當按照《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二、國家機關、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0.4%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其他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0.8%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
國家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職工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貼。
三、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分娩、終止妊娠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按以下標準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一)分娩醫療費用補助標準為順產1500元、剖宮產4500元、難產(吸引產、鉗產、臀位產)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補助500元。
(二)自然終止妊娠醫療費用補助標準為妊娠不滿12周的380元、妊娠12周以上不滿28周的900元、妊娠28周以上的1500元。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補助標準為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120元、皮下埋植術225元、流產術(負壓吸宮、鉗刮術)375元、引產術(妊娠不滿28周)900元、引產術(妊娠滿28周以上)1500元、輸精管結扎術225元、輸卵管結扎術750元、輸精管復通術2400元、輸卵管復通術3000元。
(四)產前檢查補助標準為500元。參保女職工分娩或者妊娠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可享受一次性產前檢查補貼。
(五)職工分娩住院期間發生妊娠合并癥、并發癥的,分娩及診治妊娠合并癥、并發癥的醫療費用按《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不再享受分娩醫療費用補助。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分娩、終止妊娠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其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按上述標準除以12再乘以其分娩、終止妊娠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前累計參加生育保險的月數(累計參加生育保險不足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
四、職工未就業配偶已經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其生育醫療費用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其生育醫療費用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