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縮小征收范圍 超生罰款上繳國庫
社會撫養費擬統一標準
在一片質疑聲中,“社會撫養費”問題有了新的進展。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稱,國家衛計委日前起草《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報送國務院審查,并向社會征集意見。該《條例》明確了計征基本標準,并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質疑:全國征收標準不一
據悉,《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02年8月2日發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以來,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啟動了《辦法》修訂工作,形成了《辦法》的修訂意見。因本次修訂內容較多,建議廢止《辦法》,制定上文提到的《條例》。
《辦法》在執行中存在以下困難和問題:一是由于當時的歷史條件,《辦法》將具體征收標準等授權各省制定,實踐中存在全國征收標準不統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等問題;二是《辦法》沒有明確的征收程序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各地在執行中缺乏統一的程序規范;三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執法措施以及一些地方征收標準較高等原因,社會撫養費實際征收到位率較低;四是基層在調查取證、征收決定的執行以及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中存在困難和問題;五是一些地方社會撫養費管理不規范,未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
新規一:
規范征收范圍與標準
據介紹,《條例》明確界定征收對象,縮小征收范圍。明確規定征收對象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的公民;對符合政策規定,但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會撫養費。
統一征收標準,超生一個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條例》還統一征收標準,限制自由裁量權。明確了計征基本標準,并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而目前現行的征收標準是: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體征收標準授權各省(區、市)制定。
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征收標準確定為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社會撫養費的主要理由:一是縮小全國征收倍數自由裁量空間,避免因自由裁量權過大產生問題;二是與目前全國絕大多數省份的實際征收標準基本一致;三是充分考慮多數群眾的可承受能力;四是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
新規二:
應主動公開征收總額
“超生罰款上繳國庫,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征收機關。”《條例》強調,落實收支兩條線,確保全額上繳國庫。為落實原《辦法》關于“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的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后,“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統籌安排使用,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征收機關”。
《條例》還規定,征收決定一律由縣級計生部門作出,不能再委托鄉鎮(街道)作出征收決定了。《條例》還進一步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后,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統籌安排使用,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征收機關。
《條例》要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年度征收總額。
對話專家:
建議廢除征收社會撫養費
吳有水,浙江律師。常年以來,其專注于社會撫養費征收問題,7月,吳有水就曾分別向全國31個省(市、區)計生委、財政廳寄出快遞,申請公開度社會撫養費收支及審計情況,此后一系列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在全國范圍內引發了公眾對社會撫養費的關注。對于此次《條例》所涉及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的變化,他有怎樣的觀點?11月24日,吳有水接受了《法制周報》記者采訪。
法制周報:你如何看待新《條例》?
吳有水:根據《條例》送審稿規定,不但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資格被統一到了戶籍所在地,征收主體也明確為:由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社會撫養費征收的調查取證工作。這將有效避免重復征收的局面,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效率和準確性。
《條例》送審稿還有一大亮點,就是 “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會撫養費”。這意味著,未婚媽媽等“非婚生育一胎”的人,可以不用再交“超生費”了。
法制周報:你如何看待社會撫養費的征收?
吳有水:我一直的主張是取消征收社會撫養費。目前,中國的人口所面臨的不僅僅是數量的變化,更是人口素質、人口結構的亟待提高和優化,而這是無法通過罰款等強制性措施來進行調整的。
廢除社會撫養費并不是放棄計劃生育。當下的計劃生育需要有一個新的解釋,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人民配合和政府強制執行,而應該是一個宏觀的指導性計劃。政府應該通過提供服務、信息咨詢、政策誘導,讓百姓自愿自覺地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