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有什么用
辦理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交給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后,便可成為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對象,可以在當地享受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不用回原戶籍地接受避孕節育情況的檢查。
另外按規定有關部門在審批流動人口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等證件時,要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沒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不予批準。對拒不按規定辦理、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當地可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罰款。
辦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為其辦理臨時《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將辦理情況通報其戶籍地:
(1)經現居住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核實,流動人口的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
(2)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民登記 1年以上,并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
(3)已采取絕育措施的;
(4)已在現居住地購買住房的,并辦理《住房產權登記證》的。
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辦理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僅在辦證機關所在縣(市)范圍內有效,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辦理材料
1、申請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兩張、戶口簿、身份證。
2、已婚的應持〈結婚證〉,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務證〉、落實節育措施證明、查環查孕證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會撫養費征收收據等證件,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
辦理地點
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