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按照《合肥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及時參保、連續繳費,其參保職工自履行足額繳費義務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二)參保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三)參保職工在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用人單位未按《合肥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參保登記的,辦理參保手續時需足額補繳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期限至現參保登記期間的生育保險費和滯納金,其參保職工自參保繳費的次月起開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補繳期間職工發生的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相關費用和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承擔。
用人單位中斷繳費的,需足額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生育保險費和滯納金,其參保職工自恢復繳費之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參保職工發生的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相關費用和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承擔。
辦理時限:
1、本地生育:生育職工生育出院后次月末(30日)以后憑《備案回執單》和身份證,到指定銀行逐月領取規定的3-4.5個月生育津貼。
2、異地生育:生育后4個月內申報,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以后憑《備案回執單》和身份證,到指定銀行逐月領取規定的3-4.5個月生育津貼。
3、男職工護理假補貼:生育后4個月內申報,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憑《津貼受理回執單》和身份證,到指定銀行逐月領取,標準為500元。
4、急診 流產:流產后一個月內;生育:生育后4個月內;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憑《津貼受理回執單》和身份證,到指定銀行逐月領取;其中生育津貼為逐月發放。
5、子宮外孕:子宮外孕醫療終結后一個月內申報,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憑《津貼受理回執單》和身份證,到指定銀行逐月領取。
6、光榮證申報:生育后3個月內領取的,在生育后4個月內攜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及復印件,及時到合肥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可增發1個月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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