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2、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3、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按1個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4、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另外,符合以上第1、2項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生育婦女,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1、難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2、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1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